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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胡晓义谈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即使反复领取投保人待遇,也“仅限一份”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联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处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联系问题。 16日下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线回答了网民的疑问。
目前,在各制度管理手段尚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制度间重复加入的情况广泛存在。 针对同样的情况,网民也提出了很多疑问。 一位农民工表示,在浙江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家乡四川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你怎么解决我的情况? 会损害我的利益吗?”
对此,胡晓义表示,同样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加入者跨越制度、跨越地域,用目前的管理手段难以分辨是否重复加入。
但是,胡晓义表示,基于道理,不允许重复参保。 因为任何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允许享受两件事。 “我们将来必须尽量不要出现同样的状况。 ”他说,未来由于技术手段的提高,将维持在同一时间段,每个身体只有一种养老保险关系。
针对已经发生的重复参保,胡晓义表示,要理顺养老保险关系,确保参保人员最后享受待遇时只能在一个制度中领取。 胡晓义说:“要清理的大致是高的,哪个待遇高就保存,哪个待遇低就清除。”但是,如果在我们的工作中能够确认,胡晓义说,将把参保者重复支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退还给本人
事实上,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缴纳时间段(按月计算,下同) )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缴纳时间段计算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 另外,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中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关系,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归还本人,并归还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本人不退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扣除。
另外,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统一基金能否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少网友提出了质疑。
对此,胡晓义表示,在城乡居民与职工制度之间的关系方面,没有转移集成基金的政策。 因为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基础养老金不是由综合基金支付,而是由政府直接支付,居民养老金制度中也不存在综合基金的概念。”
“更重要的理由之一是,调整基金的设计从一开始就用现金支付,当年应该支付多少钱,多少的余额在年度间进行调整。 ”胡晓义说:“但是,毕竟只要参加了养老保险,无论是加入职工还是居民,权益都得到保障,个人权益没有损害。”
关于缴费年限,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共计城乡居民
标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即便重复参保待遇领取只限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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