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n记者秦培录河北报道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规定,集中供暖的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暖分户供暖计量系统,设置温度控制装置和供热系统控制装置 对进行集中供暖的现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设置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控制装置。
《草案》还规定,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现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建立能源供应计量服务体系制度,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推进能源供应计量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新建的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控装置和供热系统控制装置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与大多数居民对闲置房屋征收取暖费的反对意见相比,正在审议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给出了确定的答案,分户计量客冬天热可以不收钱。
根据正在审议的条例第45条的规定,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热计量的条件的,供热公司应当按照最终客户用热收钱。 第四十五条还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受供热公司委托向最终客户收取热使用费时,不得收取热使用费以外的费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孙平就该条文作了如下说明。 “这意味着,如果你的住宅是分户计量的话,如果冬天不使用热量的话,就不用付钱了。 分户计量的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即使冬天不热,这也要看当初是怎么规定的,但必须按照当初的规定缴纳费用。 ”
与审稿比较,条例草案新增1个,2008年10月1日前竣工的验收备案达到节能标准,按面积征收取暖费的民用建筑,可以适当降低收款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2006年6月28日,原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确定提出了推进供热计量征收的目标和时间表,供暖改革成为这个冬季的热门话题。
根据建设部提出的供热计量实施意见要求,2006年供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 2008年供暖旺季前,政府办公楼等建筑基本都要完成供热量改造,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定的要求,不符合供热计量标准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采用。
目前,河北地区公共和居住建筑的供暖系统,大部分是集中供暖单管垂直系统,是单独或古老的水平串联系统。 这样的供暖系统将一个建筑物内客户的各个房间连接到几个或一个系统上,一发不可拖整体,客户无法进行系统调节和室内温度控制,无法根据需要满足热和舒适的生活环境的需要。 加之住宅建筑供暖系统年久失修,单管垂直系统水力和热力状态严重失调,即多层居住建筑顶层房间室温过高,热力开窗,能量十分浪费; 低层的房间室温太低,人们冷得受不了,严重影响了供暖的质量。 造成了热量的巨大浪费,也增加了政府和人民的经济负担。 实施供暖计量在河北地区势在必行。
标题:“河北省加强节能立法建设 积极推进供热分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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