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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媒体报道,“丰田公司未及时告知美国政府汽车的缺陷,采取召回措施,将面临超过1600万美元的退款。” 如果丰田的事情发生在中国,按照中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最高赔偿额只有3万元。

差额巨大的赔偿的背景是汽车制造商在中国的违法违规价格低廉。 中国需要加快汽车召回制度建设,中国汽车召回呼唤《严惩法》。

这个薄情将继续上演

在《中国证券报》《315汽车天下》报道奥迪车变速箱问题后,奥迪方面没有召回相关车辆的变速箱。 据一些奥迪的老板透露,奥迪只是代替召回进行了修理。

碰巧的是,从3月16日开始,日本第二大汽车制造商本田汽车企业也对制动踏板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制动时可能会发生制动踏板行程增加、感觉柔软等现象,从而导致制动距离增加 但是,此次召回总数约为45万辆,尚未涉及中国市场。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亟待完整”

这是在2月10日因安全气囊存在隐患,宣布全球召回约43.77万辆汽车后,本田公司再次宣布中国生产的车型是安全的。 本田中国强调,此次召回的车型不在中国市场销售,相关的vsa调节器控制单元的零部件也没有安装在中国销售的车型上被采用,零部件也没有供应给中国。 因为这个中国没有参与这次召回活动。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亟待完整”

但是,本田实现这一薄利的方法很难说服中国客户。 事实上,今年2月以来,汽车投诉网收到了很多中国客户关于奥德赛刹车的投诉,其中关于刹车的投诉有3件。

“与强大的汽车制造商相比,国内的客户真是不折不扣的弱者。 汽车发生问题后,制造商和4s店互相推卸责任。 客户看问题不能处理,只能到处投诉,投诉也不能完全处理问题,有些厂家以取消投诉为修理条件。 ’一位客户告诉我们,通常在汽车集中发生问题后,制造商会用修理的方法处理问题,制造商即使死了也不会承认自己的汽车有质量问题。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亟待完整”

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云表示,召回不应在汽车集中发生问题后提出,更重要的是在汽车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实行召回,在发生问题后发生伤亡或损失后,汽车制造厂

违法行为的价格太低

中国汽车产业近年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汽车销量上升,汽车召回数量也有所增加。 相比之下,中国自主的汽车召回依然很少。

张维云律师认为,汽车制造商在中国不重视召回,是因为汽车制造商违法违规的价格太低了。 从目前情况看,针对违章行为,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罚款最高额度仅为3万元,对汽车制造商的违法违章行为完全不构成威胁。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的; (二)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自愿召回程序回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因制造商过失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再次发生损害的;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亟待完整”

对违规行为,根据制度规定,罚款最高3万元。 这个数字对汽车领域,其违约代价太低,不能构成压力和约束力,不是吗? 相关主管部门给出的答案是:“3万元罚款是我国《立法法》对部门规章给予的最高罚款金额。 但是,在召回实施过程中,对于哪些违法违规的公司,罚款是单方面的处罚,最大的处罚是市场。 成熟的汽车公司必须更加重视市场的信用,市场的处罚是违法违规的公司无法承受的。 ”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亟待完整”

国内罚款最高3万元,国外罚款额动不动就高达亿元以上。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严厉批评丰田企业对中国召回存在“同时性不一致”、“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歧视。 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客户权益保护委员会确定,丰田企业对中国客户进行补偿和赔偿,包括交通补贴、临时工补贴、一定的经济赔偿。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亟待完整”

召回法必须尽快加以完善

据了解,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并不新鲜。 其中,美国召回历史最悠久,相关管理程序也最严密。 美国负责汽车召回的主管部门是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 nhtsa ),世界上大部分汽车制造商都在美国经历过召回案例。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亟待完整”

美国的汽车产品召回始于1966年,在美国汽车领域,根据《国家交通和汽车安全法》,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召回缺陷汽车的义务。 1972年,美国颁布了《消费品安全法案》,允许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召回有缺陷的产品,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建立。 美国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发现某些安全缺陷时,必须通知nhtsa和业主、经销商、代理商后免费修复。 nhtsa监督制造商的修复措施和召回程序,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满足法定要求。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亟待完整”

相比之下,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仍然非常薄弱。 张维云律师认为,目前我国没有具体的汽车召回法,部分部门法规的法律效力非常有限。 一个是国家四部委2004年签署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另一个是即将于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第五章产品责任》规定法律上缺陷产品应承担相应责任。 很遗憾,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细则。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亟待完整”

张维云律师指出,除加强汽车召回法律建设外,国内也应处理汽车缺陷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问题。 “目前大型鉴定机构和汽车制造商关系密切,无法客观看待,有些鉴定报告更是儿戏。 为了参考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必须整理管理体制,相关部门也必须决定放权。 ”

标题:“中国汽车召回制度亟待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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