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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降准支持“三农”之后,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监管也有加码迹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转向支持“三农”后,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监管也有加号迹象。 21据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介绍,近期银监会草拟《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及部分农村商业银行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信用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征稿对省联社管理其他涉农机构充裕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提出了特殊提示,“债券投资必须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建立交易止损机制。 交易账户亏损超过正常风险准备的50%,或银行账户减值已经超过减值准备的省联社,设定了不得增加投资规模的“两条红线”。 监管层还要求金融机构缴纳的清算资金“专家管理、封闭式运营”,严禁与省联社和其他存款资金混用,严禁投资购买债券。 但是,这在最终文件发行后是否会成为涉农资金投资的“铁则”,现在也是有变数的。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介绍,该通知主要旨在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127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管理的通知》) 140号文)等 数字银行资金部门相关人士表示,银监会正在考虑完善农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其背后有两个逻辑。 一是127号文等加强了机构资金工作的监管力度。 二是通过严格监管,间接吸引资金运用能力弱的部分农业相关机构,为农业支持多次融资。 “征求意见稿设定了涉农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的改善限度,预计将在年内分级、实现分类监管的目标。 ”上述的方法已经明确了。 投资等级、分类监督 “银监会旨在对机构资金业务的开办项目和相应的条件实施等级、分类监督。 在今年的宏观环境下,监管层认为这些农业相关金融机构应以发放农业信贷为首要业务,资金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在符合实际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平稳审慎地开展。 ”一位农商行资金部门的负责人说。 上述目的主要通过加强省联社等省级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服务功能定位来实现。 这就要求在具体业务开展的过程中,该机构遵循“市场化、差异化”的大框架,根据资金运营能力的差异进入领域的业务分工。 关于 意见稿中提到的“严格的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设项目和条件”,上述人员表示,根据相应要求,金融机构的等级和业务开设条件至少分为以下三类。 具体包括:上述各机构同业存款、同业借贷、同业借款、风险权重为零及aaa级债券投资、以债券为标的资产回购、保本和 以aa +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资产回购、非保本波动性并购 此外,开办a类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理财计划投资等业务,除满足上述两类投资要求外,监管层还需要设立独立的资金业务部门,配备专业业务新闻管理系统。 开设其他资金业务品种,需要当地银监局在监管评估的基础上,特别判断开设单位资金业务的风控能力,并对其具体业务开设提出更加审慎的监管要求。 “在过去的经验中,由于片面追求投资收益率的评价指标,激进的投资有时会出现失误,有时会出现违规行为。 这给投资范围和运营杠杆率带来一定的限制,因此需要确保业务的快速发展适应自身的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一位农信社风险经理说。 可行的做法至少包括根据一定的资产分类和风险判断标准筛选投资品种,充分计提和准备资本; 在投融资期限结构上进行合理匹配,完善流动性风险和业务结构限额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压力测试等。 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可以通过实施交易对方的“白名单制”来管理法人的各种信用分类。 资产管理、信托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的购买涉及信用资产的,监管层在文件中表示,应当根据“贯通”对产品发行人和最终结算公司大致实行统一授信。 并在吸取去年以来银行间债市完善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此次意在加强对资金工作关键部门和人员的审计监督和解释责任,要求省联社加强领域审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调查。 导致“农业支持融资”的停滞 “监管层将资金业务按照风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分类,并对该业务的开设资格进行排名,仔细监管,背后隐藏着更具政治意图的意图。 也就是说,在抑制资金业务激增、限制投资的过程中产生并积累各种风险,并消除省联社等大型涉农机机构集中资金、积累资金的行为,以达到资金下沉的目的。 ’华东某农村信用联社的人说。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严查省联社行政集中资金行为,严控储蓄资金激增。 省联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资金。 监管层也对此提出了大致要求。 “涉农贷款考核不符合标准的地区,不得增加储蓄金额。 省联社招聘资金占法人机构自营资金的比例应逐渐减少。 ”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省联社等机构整理整改库存资金业务,对持续进行的资金业务品种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并报银监局审查判断后继续进行。 另一方面,对个别业务期限较长、难以在短期内完成改善的业务品种,机构应在存续期内定期报告,并在业务期满后清算退出。 ”上述农商行资金部门的负责人说。 对于具备交易资格和自营能力的金融机构,省联社的首要业务是指导充裕资金的自主运用,指导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加强; 对监管评价水平低、未取得交易资格或自营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省联社可以根据市场化情况提供必要的资金运用服务。 后者的情况下,这些无交易资格和自营能力、投资渠道不足的涉农金融机构,需要委托省联社管理农业支持信用以外的资金时,双方应当签订《每合同期存款合同》。 省联社可以“提供资金运用新闻和投资渠道”,支持这类机构与对方直接交易; 或者由省联社代理运营“三方协议”,逐渐降低省联社先集资后统一运营的业务比例。 资金运用规范要求除同行保管外,省联社要慎重选择风险较低的业务品种进行投资。 另一方面,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被严格禁止。 其中,国债、央票、金融债务、aaa级公司债务、短融中票、同业存款等包含在安全投资品种中。 “监管要求省联社的资金业务收益按‘资金所有者享有’分配,并支付法人机构的综合收益。 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存款利息和返还利润,不得低于同等市场平均利率,省联社不得违反和阻止资金业务收益。 这使得省联社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对下级涉农金融机构的保护意义更加明显。 ”。 上述信用联社的人说。
标题:““涉农”资金业务监管加码 年内或实现分级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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