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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表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就8个主要行业提出了45项重要改革措施。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一重要行业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关键。 》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眂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这是研究处理当前司法改革诸多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参与司法这一重大体制性问题的根本措施。

“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施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

2008年成为广州大学副校长之前,董眂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法庭庭长、行政法庭庭长、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珠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

董汶认为,《四五改革纲要》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范围。 这也是用尽诉讼法现有规定的合法变通,但以这种观点处理司法管辖的系统性障碍,不利于整体构建新的司法管辖制度。

司法管辖制度是新的司法改革的关键

《21世纪》:为什么认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关键?

董陂:新的司法改革是与“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对比开始的。 其目标是“提高司法能力”,围绕这两个重要问题提出了许多改革措施。 我认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是研究处理当前司法改革诸多问题,特别是地方政府介入司法这一重大体制性问题的根本措施。 因为,这项改革是新司法改革的关键。

“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施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

《21世纪》:《四五改革纲要》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理解为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机构,而是升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管辖变更问题,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改革精神狭窄的理解

董汶:我认同这个观点。 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管辖变更问题是诉讼法中规定的特殊措施,是非常规的程序和常态化措施。 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是司法管辖制度上的体制变化,不是紧急或紧急事态化的措施。 《四五改革纲要》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这一改革,以改变司法管辖。 这也是用尽诉讼法现有规定的合法变通,但用这种观点处理司法管辖的体制性障碍,不利于整体构建新的司法管辖制度。

“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施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

建议在区而不是省设立法院

《21世纪》:《四五改革纲要》总结了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直辖市中级法院的一点好经验,建议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健全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制度。 你认为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直辖市中级法院在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方面有那些好的经验? 如何进一步完善跨行政区域的司法管辖制度?

“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施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

董陂:我国的临时专门法院长期从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成功排除了地方干扰,具有相当成功的经验。 一是具有更好的独立性,专业法院明显少于普通法院接受指导批准和问候,另一方面更好地实现了公平性,专业法院案件的上诉率和投诉率较低。

“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施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

为了进一步完善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实施跨行政区划的管辖,在全国不是省而是地区设立法院,在两个省设立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分院,在两个市设立中级法院,在两个县设立基层法院,设立越来越多的人民法庭

“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施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

《21世纪》:《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在重大、疑难、多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建立高级法院派遣巡回法庭工作的机制。 对此,你有那些具体的构想和建议吗?

董汶:巡回法庭不是常设法庭,而是作为特别制度,可以由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设立,设立大致为“一事一设”。 具体安装将根据需要进行,重大、困难和许多复杂案件的审理结束。 否则,巡回法庭可能异化为特别的审判法庭。

《21世纪》:《四五改革纲要》提出深化案件管辖制度改革,通过提出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对跨越行政案件、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环境保护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观察那些问题吗?

董陂:这是在没有确立跨越行政区划的管辖时的过渡性管辖措施,可以弥补现有属地管辖制度的不足。 并且,在确立了跨越行政区划的管辖后,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应该回到处理不便管辖和管辖争论的原有定义上。

与知识产权法院相比,建立行政法院更为迫切

《21世纪》:《四五改革纲要》将推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发挥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划审理案件的示范诱惑作用。 我觉得可以设立几个知识产权法院,你建议设置在哪里?

董陂: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必须与海事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设立的初衷和目的一致,但由于各方高度关注这一改革的利益,目前可以利用这一契机发挥其示范作用。 在直辖市、经济科学技术发达的省份设立中级法院,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法院。

“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施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

事实上,各方很少讨论知识产权法院。 争论较大的是,是否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现在还没有达成共识。

我认为设立专门的法院,设立行政法院比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更为紧迫。 行政法院可以处理目前管辖下的民告官难题,减少当地行政力量对司法的干预。

《21世纪》:《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确定了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提出了加强高级法院审级监督纠错功能,确保辖区内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 你认为四级法院将来应该如何进行职能定位?

董陂: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进行宏观业务指导,起草各种司法解释(应越来越通过典型的示范制度),管辖跨司法管辖区的司法纠纷裁决; 上级法院由第一个负责法律审查、终审重大疑难案件、审判监督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案件的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一审的基层法院负责一审案件。

标题:“建议在更大范围内施行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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