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n记者黄金生北京报道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收集的读者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并公布了对5类31名读者意见建议的回答情况。
读者对意见建议的回答情况
( 5种31问) )。
一、关于审判工作
(一)关于读者建议延长有期徒刑最高刑期的问题。
回答: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很短,学术界、实务界近年来相继提出了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的建议。
有期徒刑的期限和刑罚体系的问题由刑法规定,是立法问题,其变更也需要立法机关进行。 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我们始终关注和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以推动这个问题的处理,使刑罚体系特别是有期徒刑的期限更好地适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
(二)关于读者建议对违法吸塑、井盖盗窃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解决的问题。
回答)违法偷盗鰤、井盖的行为,如果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驾驶汽车、擅自铺设电网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将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另外,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规定性质的严重犯罪,配置了严厉的法定刑,其适用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多次以慎重的态度,以免浪费。 非法偷布里、检查井盖行为的具体情况不同。 例如,盗窃偏僻角落的井盖,或在深夜无人的道路上冒泡,可能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可能更为妥当,并不一定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定罪处罚。
(三)关于读者建议对造成人身事故的交通事故逃逸行为,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加以解决的问题。
回答:关于如何解决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具体应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确定的规定。 交通事故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 交通事故后逃跑的行为性质恶劣,但通常不能改变交通事故的性质。 对逃跑行为的交通事故,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但行为人仍然受到严厉的处罚制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事故后逃跑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7年以上徒刑,也就是最高15年徒刑。
(四)关于建议读者严惩酒后驾车等“路上杀人犯”的问题。
回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和驾驶人数剧增,无视交通管理法法规,酒后驾驶乃至酒后驾驶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了依法严惩酒驾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发挥各项刑罚功能,比较有效地遏制酒驾犯罪频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规定酒驾犯罪不适用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酒后驾驶犯罪法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酒后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进行酒后驾驶,特别是在发生事故后仍驾车相撞,造成重大伤亡,行为人主观上持续发生。 这种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依法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以危险做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关于保护受害者权利的问题。
回答: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对如何赔偿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损失作出了确定规定,保障了被害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这个问题又做了详细的说明。 但是,现实中,许多受害者的损失很难得到比较有效的赔偿。 其首要原因是犯罪分子没有赔偿能力,多名犯罪分子没钱实施犯罪,浪费了犯罪所得的财产,司法机关无法追回。 由于没有其他司法救济制度,受害者的损失实际上很难得到赔偿。 对此,最高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设,被害人因犯罪侵害生活困难的,国家给予适当救助。
(六)关于反映读者不打击常规犯罪的问题。
回答:盗窃、诈骗、抢劫等常见多发性犯罪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最大。 一直以来,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都把打击、预防和控制这些常见的多发性犯罪作为工作要点。 除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打击这些犯罪外,还制定了大量专门针对这些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统一对这些犯罪案件的审判尺度,有力、有效地打击一般多发性犯罪。 例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币盗窃额度在500元以上的话,构成可以以盗窃罪定罪的抢劫罪,没有最低额度标准的限制。
人民法院还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开展经常“两夺一盗”的专项斗争和“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危害性严重的常规犯罪,对累犯、惯犯、重叠犯罪和黑社会犯罪依法严惩的政策 判处刑罚时不仅要依法从严,在裁定对这些罪犯减刑、假释时也要依法严惩,起到对罪犯刑罚的打击处罚作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并予以盗窃
(七)关于读者对刑罚处罚幅度过大、主观因素多、易腐败的反应。
回答: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刑罚处罚幅度较大的问题非常关心,为处理刑事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发表了许多司法解释。 刑事法律的解释,细化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副本,确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开展量刑规范化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这项工作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量刑标准。
(八)关于“控制杀慎杀”。
回答)目前,由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急剧变革、社会效益严重调整、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刑事犯罪频发、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何遏制各类犯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明确现行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 有人榨取其“用少杀慎杀”,但并不准确。 严格控制死刑,是指极少数犯罪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慎重适用死刑是指对适用死刑的证据执行最严格的标准,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不容犯错。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多次提出严格应对、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要求严格执行“保存死刑、严格管理死刑”的政策,减轻、减轻法定的情节 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激化的案件、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案件、案件后真心悔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慎重及时执行死刑。
(九)关于刑事再审的规范化。
回答:刑事案件的再审问题非常重要。 《人民法院第三五年改革纲要( 2009—)》确定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 必须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起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完善刑事起诉案件立案和再审的职能分工和业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没有将编制《关于受理刑事案件再审申请的若干意见》列入年度事业计划,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案件再审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是否制定相关意见,要研究后再决定。
(十)关于严厉取缔传销的问题。
回答:打击传销问题已经引起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宣布,新增了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关于组织指导传销罪的规定。 “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义,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和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阶层,直接或间接以快速发展的人数作为报酬或利润的依据。 继续及时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诱导胁迫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另外,组织传销、指导人员故意杀害他人,严重伤害他人的,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司法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加大组织、领导对传销人员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醉酒驾车统一量刑标准并严惩”
地址:http://www.cywsjsjd.com/xinwen/2284.html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