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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与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有关的相关规则
为了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完全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支持上市公司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关于撰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策”“关于撰改<;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策》《关于撰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策》(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再融资制度的部分条款调整复印件主要如下。
一是简化发行条件,扩大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范围。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近期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45%的条件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创业板已基本采用上次募股资金,招聘进度和效果与公开情况基本一致,从发行条件调整为新闻公开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进战术投资者。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事先明确所有发行对象,且为战术投资者等的,价格基准日可以为本次关于不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第一天。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由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企业股票均价9折改为8折的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为18个月和6个月,不适用减息规则的相关限制; 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分别由10人以下和5人,统一调整为35人以下。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比较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将再融资批准文的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
《再融资规则》从2019年11月8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各界表示我将批准调整此次再融资制度的部分条款。 在征求意见期间,我收到较为有效的书面意见、建议107件,首要集中在适用新老划断规则、加强对明股实债行为的监管等方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比较分析、采纳、吸收,或者纳入后续相关改革。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优秀、强大、顺应市场关注,我修订了《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监管问答发行的监管要求》,将适当放宽非公开发行股权融资的规模限制,同时公布施行。
此次修订后,我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体系,严格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新闻披露要求,加强再融资募集资金的录用现场检查,加强对明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另外,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登记制的实施,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登记制的具体范围、实施程序。 创业板,特别是主板(中小板)的注册制的实施预计还需要时间。 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制度。 核制度和登记制并行不悖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的,适用撰改前的有关规则; 取得审查或者批准文,尚未发行完毕,批准文还在比较有效期内的,适用撰改后的新规,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手续,更新申请文件或者办理会议后的若干事项后,继续推进。 其中,已经通过评审会审查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评审会审议,取得批文预计在原批文比较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发行的,可以向我申请重新发行批文。
标题:“证监会:精简发行条件 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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