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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保监会关于一天否决两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的通知引起热议。
保监会官网显示,赵建泽担任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董事资格,以及郝炳贤担任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企业监事资格不被认可。 根据上述通知,经审查,上述两人不符合《保险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第七款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同意的保险法规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监管层对保险企业高级管理层资格的考核将会更加严格。”
但是,上述最新2例并不是第一个否决保险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例子,2006年8月及年3月、6月,中新大东(行情、问诊)寿险、瑞福德健康保险(现“和谐健康保险”)和富邦财险也出现了董事任职资格被否决的情况。
2006年,保监会发布《保险企业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确定并细化了保险企业高管任职资格考核。 保监会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权限,规定保险机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保监会可以不受理或者不批准任职资格申请,一年内不再受理对其的任职资格申请。
今年2月,保监会修订并重新公布了《保险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三份复印件。
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保险企业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但是,中资再保险企业分企业和境外保险企业分企业除外。 ”。 在第12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 “保险企业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企业管理职责的分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参照适用前2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评级为“境外保险企业分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核准工作资格,适用本规定关于保险企业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
除了专门规定对保险公司董事执业资格的规范化外,今年5月发布的《保险企业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意见征稿)》中,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建立了人员、资金、业务、新闻等防火墙,风险从非保险子公司传播到保险企业。 其中,确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标题:“险企高管任职资格审查趋严 保监会一天否决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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