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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实施细则发行证券企业不得购买新股代替购买新股
本报记者朱宝琛姜楠
1月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沪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沪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然后分发了详细的解读。
在线发行方面,这次修订的复印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取消了投资者委托订货时应全额缴纳订货资金的规定,确定了投资者最终应根据明确的发行价格和中间签名数缴纳订货价款的要求和相关业务流程。 二、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当选3次,但确定认购资金未全额支付的情况,应列入限购名单,自最后放弃认购的次日起180天(含次日)内不得参加网上新股认购。 三、要求投资者主动表示认购意向,证券企业不得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为认购新股四、因投资者资金不足放弃认购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承担认购或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明确和披露的其他方法解决
此次修订后,投资者认购新股时的市值要求、市值计算规则、证券账户采用的相关规定没有变化。
在网络传播领域的业务方面,交流所表示,此次业务修订的首要复印件是调整业务流程、取消新股认购后,网络投资者于t日认购但无需支付认购款,分配后于t+2日认购款 二是因待售资金不足而失效解决的股票,由主要经销商负责出售,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或者按照经销商事先宣布的方式出售给参加购买的其他投资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第一,取消了网上投资者在购房申请日应全额缴纳购房资金的相关规定,确定了网上投资者最终根据明确的发行价格和配额缴纳购房资金的要求和相关业务流程。 二是确定了新股网购申请日和网购申请日为同一天,网购申请时间为t日9时30分至15时00分。 三是发行人和主要经销商自愿协商确定直接定价方法明确发行价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均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不安排网上发行。
关于网上投资者参与暂定交易的持有市值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主要经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网上投资领域业务的网上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销售对象。 以该暂定交易开始前的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该基准日前的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制性a股股票市值的日市值必须在1000万元(含)以上。
标题:“新股发行细则 证券企业不得代申购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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