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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医疗保险转移细则,禁止设置户籍障碍

■cubn记者马梦梦北京报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显示,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简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合并)人员流动就业时,可以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可以顺利衔接。

《办法》确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不得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反复享受待遇。

《办法》强调,各地不得因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办法》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新闻系统建设,保障出行者参保(参保)、参保)、参保)、参保)

《办法》对参保人员跨越制度或者统一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原就业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机构在办理参保(合并)中止手续时参保)出具合并)证明(格式见附件)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中国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几乎达12亿人,但多数流动人口在更换工作地点后,无法转移医疗保险进行连接。 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将继续制定细化措施。 该政策还将推进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人们应对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医疗保险转移细则出台”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标题:“医疗保险转移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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