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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于25日发表。 在此前的三次审核中,在设置了防止地方债务风险的五道“防火墙”的基础上,四次审核从完善机制建设的层面上以更大的力量严控风险扩张。

现行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编制在收入和收入平衡的大致方面,不出现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国债。 》附审稿的论文变更为:“地方各级预算在量收入收支平衡的大体层面上组织,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计入赤字。” 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要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明确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国债清偿债务的方式筹集。”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公布”

在三审限定杠杆的主体、方法和规模的基础上,四审规定杠杆用途为“预算中必备建设投资的一部分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四读增加了新的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判断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实施监督。 (赵静扬) ) )。

标题:“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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