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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混战:兴业证券起诉会律所欣泰和股东起诉兴业
出资5亿5000万元设立欣泰电气诈骗发行先行赔偿特别基金后,兴业证券近期起诉会计师、律师承担连带责任,将欣泰电气等26人告知法院,请求2亿2700万元。
据证券公司记者介绍,9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题为“第二中院因诈骗发行退市第一股引发的证券纠纷案”的信息,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赔偿因预缴投资者而应赔偿金额2亿2700万元的损失,为此,
兴业证券起诉会、律所
诈骗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命令退出a股。 作为欣泰电气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和主要承销商,兴业证券于今年6月9日设立欣泰电气诈骗发行先行赔偿专项基金,拟出资人民币5.5亿元,用于适当的投资者先行赔偿欣泰电气诈骗发行所遭受的投资损失,由保险基金企业担任基金管理人。
证券公司记者表示,目前,第一阶段兴业证券已经先行向合格投资者赔偿共计约2.37亿元。 在垫付了亿元资金后,兴业证券最近将欣泰电气等26人告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今日最新消息,这26名被告除发行人欣泰电气相关负责人及其控股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外,还包括发行欣泰电气证券鉴定报告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和直接主管人员。 律师实务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
兴业证券表示,欣泰电诈骗的发行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侵权行为,自己和被告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自己设立的先行赔偿专项基金的赔偿额已经远远超过了自己应赔偿的金额,因此对自己支付的部分负有其他连带责任 要求各被告赔偿关于欣泰电气诈骗发行为投资者先行赔偿而支付的损失226858909元。
证券公司记者知道,北京二中院受理了这起证券纠纷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欣特和股东起诉兴业证券
兴业证券起诉发行人欣泰电气及其会所、律师事务所,兴业证券也被发行人欣泰电气起诉,并被多家投资者起诉或要求连带责任,诉讼(仲裁)耗资近亿元,可谓鸡毛。
据兴业证券半年报报道,从年3月至6月,侯海波等18名欣泰电气投资者向福州市中院提起18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保荐人及主要承销商赔偿欣泰电气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382.66万元。 其中,贵国兴以兴华会计事务所为被告。
年5月,欣泰电气投资者杨忠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1起诉讼,要求兴业证券及欣泰电气赔偿损失1.12万元。 杨忠和贵国兴等3名合格投资者已经撤回诉讼,其他案件于8月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尚未判决,未列入执行程序。
此外,年2-3月,赵大伟等26名欣泰电气投资者因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严重遗漏,向沈阳市中院提起26起诉讼,要求欣泰电气赔偿其损失共计约294.72万元,兴业证券作为推荐机构和主要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 现已立案,欣泰电气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法院裁定驳回,欣泰电气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还没有判决。
值得观察的是,兴业证券提起仲裁,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负责人提出了数千人的索赔。 具体仲裁案件如下。
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股份首次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要承销商,因欣泰电气诈骗发行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投资者应当对欣泰电气诈骗发行行为所遭受的投资损失和欣泰电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欣泰电气及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和编造虚假事实,在提供给兴业证券的资料中有虚假记载,给企业造成损失,兴业证券根据与欣泰电气签订的《关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推荐协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赔偿欣泰电气因其违约行为而蒙受的损失3600万元,并裁定兴业证券支付因签名推荐代表的职业资格而被取消的补偿金360万元。 欣泰电气提出反申请,要求兴业证券赔偿违约对欣泰电气的损失1972万元(包括推荐费用1200万元和772万元的行政罚款)和相关合理费用。 被立案开庭审理,但还没有判决。
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股份首次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要承销商,因欣泰电气诈骗发行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投资者应当对欣泰电气诈骗发行行为所遭受的投资损失和欣泰电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欣泰电气及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或编造虚假事实,向企业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记载,致使企业蒙受损失,企业与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签订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合同》,并于上海 向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要求赔偿企业因违约行为蒙受的损失2138万元,并支付因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违约而导致企业先行赔偿的损失5000万元。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受理了企业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欣泰电气的财产保全,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欣泰电气等提出了反申请,以企业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赔偿损失2078万元和相关合理费用。 被立案开庭审理,但还没有判决。
与此同时,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对兴业证券提起诉讼,索赔3793.43万元。
年12月,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欣泰电气股东的身份向丹东市中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指控企业作为欣泰电气股份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在保荐中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损害了欣泰电气的利益,并向法院投诉企业蒙受欣泰电气损失3793。 年12月22日,兴业证券向丹东市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驳回起诉。 年2月28日,兴业证券收到丹东市中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兴业证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年3月8日,兴业证券向辽宁省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立案,开庭审理,但还没有判决。
5亿5000万元欣泰电气赔偿基金
今年上半年,兴业证券继续推进欣泰电气诈骗发行,先行赔付业务:
今年6月9日,兴业证券发布《关于设立欣泰电气诈骗发行先行赔偿特别基金的公告》,出资5亿5000万元设立先行赔偿特别基金,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企业担任特别基金管理人。
兴业证券公告的这个先行赔偿方案有三个优势。
1、将合格投资者一级市场新股投资损失和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2、不设基准日,赔偿二级市场合格投资者持有欣泰电股退市前的退市损失。
3、自主减半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设定最低赔偿额的60%,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金额。
今年8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企业发布了《关于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偿特别基金阶段性公告》。 截至2007年7月28日15时,完成较有效申报,与专项基金出资人达成较有效和解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为11524人,占合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4.49%,赔偿金额为236858909元,占应赔偿总额的99.9元
兴业证券有关人士表示,此次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则,除赔偿合格投资者二级市场投资差额损失外,还参照被欺诈合同取消后法律责任的合同法规定,向认购新股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根据特别基金设立公告,欣泰电气诈骗发行案件的负责人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欣泰电气股份的股东,以及上述主体的相关人员欣泰电气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在政策上收购欣泰电气股份的,不属于先行赔偿对象。
欣泰电气虚假陈述更正日以后,即12月10日以后买入欣泰电气股份,其投资损失包括欣泰电气被强制退市造成的损失在内,为正常投资损失。 通俗地说,用欣泰电气诈骗发行虚假陈述纠正日后买入股票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先行赔偿责任范围。
根据基金设立公告和兴业证券相关人士介绍,一级市场新股投资者的赔偿金额按除权后发行价( 8.155元)与实际出售均价之差乘以投资者出售欣泰电气股份的数量计算。
持有欣泰电气新股的,其损失应为除权后的发行价( 8.155元)乘以投资者持有的新股数量。 根据合同法规则,该新股投资者部分在收到先行赔偿金后,应当将对应的新股转让给兴业证券。 此次赔偿尊重该部分投资者的选择权利,投资者可以选择退市后是否保存新股。 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按发行价和退市价之差赔偿,投资者不认购新股的,按发行价赔偿,新股由兴业证券受让。
二级市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包括交易损失和持有欣泰电气股份退市的退市损失。 由于这次赔偿没有设定基准日期,所以根据实际损失计算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 符合特别基金明确的二级市场合格投资者范围的,其投资差额损失按认购均价与实际出售均价或欣泰电气股份上市结束前交易日收盘价之差计算。 根据《若干规定》,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被曝光或更正后,为明确亏损计算的合理期限而规定的截止日期,但此次赔偿是不由自主设立基准日,整体上增加了对投资者的赔偿金额。
根据《若干规定》,这笔差额与投资者获得的赔偿金不同,需要对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依法扣除。 因为此次二级市场赔偿区间经历了全年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这些异常波动情况是整个市场参与者共同面临的风险,是证券市场体系的风险因素,可以依法抵扣。
但是,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兴业证券自主减半市场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设定最低赔偿额的60%以扩大赔偿范围,使实际有投资差额损失的所有合格投资者都可以领取赔偿金,所有合格投资者领取的赔偿额为损失额的
标题:“起诉混战:兴业证券起诉会所律所 欣泰和股民起诉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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