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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证券公司多项行政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两项业务严格纳入审批

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后的第四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次发出重磅通知,证券领域的部分行政审查项目将取消或调整。

3月4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更新了《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企业部分行政审查项目等的公告》,新《证券法》就证券企业部分行政审查项目的取消、调整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对证券公司来说,这个消息意味着证券业将迎来批准一些事项的负面消息。 今后需要申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行政审查的多个项目将改为事后申报,将从机制上提高证券公司的运营效率。 但也要注意的是,两项业务将纳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得到批准。

“证监会将券商多项行政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两业务从严纳入审批”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根据新的《证券法》,自年3月1日起,证券企业的部分行政审查项目取消或调整。 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对案件中的检查、事后的检查处罚,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证监会将券商多项行政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两业务从严纳入审批”

具体而言,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共有6个。

第一,证券企业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审查,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第二,证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得到批准,同样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第三,证券企业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准入审批证券经营机构,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第四,保荐机构的登记包括在证券企业业务范围的审批中。

第五,证券企业为用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批准,也纳入证券企业业务范围批准。

第六,证券企业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企业章程的重要条款和合并、个别核准。 本项目名称经调整由证券企业变更业务范围,与主要股东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合并、个别审批,其中,撤销审批的变更为事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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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六个项目的申报要求附在文末。

此外,自年3月1日以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企业行政审查项目。 有关项目取消或协调的后续管理和联络工作,按照公告中明确规定的方法执行。 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考核撤销,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公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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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工作人员进行事后登记管理。

3月4日晚,证券业协会也向各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评级机构发布了《关于证券业工作人员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证券企业中从事证券业务的必须在协会登记。 在证券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参照证券企业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工作人员无需申请取得工作资格和工作证明。

工作人员登记类别为常规证券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咨询)、其他)、推荐代表6种。 必须根据员工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的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个人只能登记在一个类别中。

证券业协会表示,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登记中有虚假等违规行为的,协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的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工作人员受到协会停止纪律执行处分的,协会中止登记。 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或者协会中止执行纪律处分的,协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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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证券企业设立、收购国内分支机构的,应在工商设立/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一)登记情况证明、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置)工作经历)、制度和新闻报道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和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工作条件的说明(五)营业所所有权利或聘用权的说明; (六)合规负责人出具的企业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证券企业收购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收购许可证原件、收购协议、近3年合规运营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证明、分支机构收购客户解决、员工安排、系统联系等证明,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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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企业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妥善解决分支机构的客户资产,清算分支机构业务,中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事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并向企业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报告。 (一)备案情况证明; (二)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三)关于解决分公司客户资产、结算证券业务、中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证明(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说明(五)合规负责人出具的企业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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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行职务,证券企业设立、收购或者废止分支机构符合《证券企业分支机构监督管理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17号) )的相关规定的,为此颁发(更换)或者注销许可证。

证券企业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情况证明; (二)企业决策文件及相关决议(三)相关人员符合工作条件的说明书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五)高级管理层职责范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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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作条件的说明文件包括工作情况登记表、身份、学历、学位说明、近3年的个人诚信状况证明、近3年的工作单位鉴定意见; 董事、监事还应当提交证券企业或者股票主机机构的推荐意见,高级管理层还应当提交符合证券工作条件的文件,董事长级人员应当提交2名保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资格测试合格说明,最近3年担任顶级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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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行职务,相关人员发现不符合《证券法》《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

证券企业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入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自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决议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备案情况证明、企业资本充足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证明和《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境外设立、收购、 股份准入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0号)第十条规定的第二款至第九款的文件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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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依法审慎履行职务,发现证券企业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的证券经营机构不符合《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责令改正。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证券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相关的若干事项不涉及主要股东、企业实际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不需要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 5个工作日向居住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备案,要求必须提交《证券企业股权管理规定》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652019 ) 16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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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企业变更企业章程,应当自企业股东(大)会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起向住所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提交备案情况证明(包括章程条款变更原因、复印件和新旧对照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议案。

证券企业变更企业章程条款,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提交企业资本充足情况和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的证明,抄报作为子公司居住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 跨辖区转移的,证券企业应当向转移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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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企业通过子公司增减业务范围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行职务,证券企业发现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相关的若干事项不符合《证券企业股权管理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6号)和《实施规定》的相关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 证券企业发现变更企业章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遣机构应当督促证券企业在监管体系中及时更新相关情况,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申请更换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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