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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公司严格控制新增个人持有境外国有产权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公司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规章〔〕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公司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公司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提高中央公司境外管理水平,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公司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进一步通知:

“全文”

一、中央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主体责任,将实际管理公司纳入管理范围。 执行职务职责,境外产权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专职岗位,确保管理要求的落实。

中央公司要立足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具备条件的,要结合所在地法律、监管要求和自身业务,建立分区域、分板块等境外产权管理操作规范和程序细则,提高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对比性和比较有效性。

二、中央公司要严格境外产权登记管理,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综合新闻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新闻系统) )逐步申请产权登记,及时、完善、准确地掌握境外产权状况。

三、中央公司要加强个人代理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企业的管理,持续动态管理。 对新增个人持有境外国有产权进行严格控制,确需新增的,统一由中央公司批准,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个人持有境外国有产权,应当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产权保护,并根据公司所在地法律和投资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规范。 对特殊目的企业,应当逐一论证存续的必要性,依法及时注销不再需要存续的公司。 确有困难的,应当确定处置计划,并在年度海外产权管理情况报告书中特别证明。

“全文”

四、中央公司必须加强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决策和论证管理,境外国有产权(资产)的对外转让、公司引进外部投资者增加资本,必须有尽可能多的人选择意向对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必须公开招募意向者,竞价交易。

中央公司在本公司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境外公司国有产权在国有完全公司之间流动的,可以按照国内国有产权无偿转账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使用对价为0、1元(或1个单位相关货币)的转让方法进行。

五、中央公司应当加强境外资产的判断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招聘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聘用境内判断机构。

中央公司必须认真选定判断(评价)机构,评价录用效果。 其中诚实守信、资质优良、专业高效的,可以通过综合新闻系统向其他中央公司推荐,加强中介机构的评价、共享工作。

六、中央公司在本公司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在中央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间接完全控股子公司之间,或者中央公司控股公司与直接间接完全控股子公司之间转让所持国外国有产权,按照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经判断评估报告或者近期参考报告确认

“全文”

注销不再需要存续的无特殊目的企业,在实际经营人员消失的休眠企业或者国外公司与其完全子公司和完全子公司之间进行合并,经中央公司论证不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决定程序后,作出判断(评估,

“全文”

七、中央公司应加大境外产权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与公司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实现境外检查的全面覆盖。 每年对国外产权管理情况进行特别分析。 这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产权的主要分布区域、资产规模、经营业务、企业治理、上一年度个人代办境外国有产权和特殊目的企业的总体情况和规范情况、境外国有资产的判断(评估)和流通情况、境外产权监督检查情况等。

“全文”

中央公司应当对国外产权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或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八、中央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违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等规定,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利影响的,按照《中央公司经营违约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等有关规定 涉嫌违反纪律的问题和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调查。

“全文”

九、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结合现实情况,制定国外国有产权管理操作细则。

国家资本委员会

年11月20日

标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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