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n记者宋博综合报道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网上发布《关于“企业+农户”经营模式公司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以“企业+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公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施行本优惠措施,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这项措施的出台意味着“企业+农户”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
“企业+农户”是什么样的经营模式? 《通知》中提出的“减免优惠”,到底会减免多少? 这次“减免优惠”能给农户带来多少实惠?
“企业+农户”帮助农户生产
“企业+农户”模式是公司与农户为弥补家庭承包制缺陷而构成的经营形式,是以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为主的公司,是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与农户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结合的合作形式,是农户与龙头公司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理选择。 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一样,龙头公司也起到了农户与国内外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推动了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带动了相关产业和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不同的是,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和农户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联系松散。
目前,在我国“龙头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与农户主要通过合同、坏账、出资参与三种方式结合。
例如农产品种植和家禽饲养,企业提供种子和饲料,农民负责农业和饲养,等待水果成熟和家禽培育后被企业收购出售给市场,所得利润企业按合同定额支付给农民。
“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实际上已经被纳入“农业范畴”。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发改委院长邹东涛的解体,“企业+农户”模式在我国发展迅速的时间很短,因此在实际运营中也出现了许多失败的例子,并且还很早就不成熟。
目前,该模式已处于规模化运营阶段,造福企业农户,推动农业产业化高速发展,逐渐得到国家认同。
据了解,“企业+农户”在我国农业快速发展中流行,极大地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 目前,“企业+农户”模式仍是我国农户进入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的最重要途径。 截至2004年9月,我国国家要点龙头公司达580多家,省级要点龙头公司2000多家,有数万家中小规模龙头公司。 据统计,我国各类龙头公司固定资产总额近5000亿元,建立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近10万个,带动了7000多万农户,实现了每户年增收1000多个。
例如,近年来,随着“企业+农户”的扩大,家禽领域已经基本告别了散户时代。 陕西华圣集团认为,公司的快速发展不仅为农产品提供了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带动了苹果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当地苹果的质量,也带动了公司的快速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公告表明,国家已经选择了支持的态度,将会对农业公司和农业产业化产生巨大的影响。
所有免税都将促进农业的迅速发展
国税总局的这一举措从税收的角度,最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 那么,减免优惠能减免多少呢? 国税总局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在接受采访时肯定表示,《通知》中体现的“享受公司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是给予全部免除的。
关于“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通知》作如下说明。 也就是说,企业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培育畜禽制成成品后,交给企业回收。
《通知》指出,采用“企业+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不直接从事畜禽养殖,但委托农户饲养,承担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大部分经营责任和经营管理风险,因此企业和农户属于劳务外包关系。
因此,对这种以“企业+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公司,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公司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靳东升表示,此次给予“企业(农户)”企业免税的首要目的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的高速发展,使企业进一步快速发展订单农业方法,降低劳动价格,增加农民收入。
“企业+农户”的组织形式不仅仅是买卖关系,还以委托的形式,合同的方法相互制约。 正是因为企业和农民有这样的连带关系,才给予了免税政策,否则就没有享受的权利。
关于免除经营农副产品企业的税费负担,2007年11月公布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税公司所得税。
◇靳东升表示,此次取消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对《公司所得税法》的进一步解释和完善。
标题:““企业+农户”模式:免征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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