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04字,读完约3分钟

■cubn黄金生北京报道

北京市一中院7月24日正式对外发表了《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根据该《意见》,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利的刑事案件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得到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对案犯免除从轻处罚或者处罚。

“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与合法性质疑相反,一中院副院长陈锐解释说,根据指导意见,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是指侵害被害人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件,以及自诉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8类案件不适用于刑事和解。

根据本院规定,立案后,可以向当事双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刑事和解,并确定告知刑事和解中的权利、义务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能达成和解或者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当及时转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对于刑事和解成立的案件,我院根据被告人的责任大小、悔悟态度、被害人的损害结果、了解程度、和解协议的文案和履行程度等情况,分别依法撤销诉讼、免除刑事处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或训诫、减轻处罚

另外,为了防止滥用刑事和解制度,我院通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定期走访刑事和解案件当事人等形式,调查刑事和解事业中的违纪现象,防止滥用刑事和解。 司法人员因刑事和解关系违法违纪的,徇私枉法,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信息出版局:

未经法定许可,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快速发展,信息出版局近日发布了《复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光盘、磁带、磁盘、信息出版局认定的其他存储介质形式的复制经营活动。

根据《办法》,国家未经许可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设立复印公司,必须由信息出版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复印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生产。 设立外商投资复制机构,除信息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应当报商务部外商投资公司批准,并出具外商投资公司批准证书。

“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办法》确定了复印公司必须严格依据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复印经营,不得超出范围进行复印经营。 国家对复印经营活动实行复印委托书制度。 复印公司对委托加工的产品,除样品外,必须交付所有委托方,不得随意制造,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母带、母带、样品等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复制给任何单位和个体

标题:“北京一中院出台意见:刑事案件可“私了””

地址:http://www.cywsjsjd.com/xinwen/22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