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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上周正式通过,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8、29日,人大常委会邀请法工委修改法参加者、环境保护部专家、法学专家、公司和环境保护团体代表等解读了新制定的环境保护法。

“环评不达标引“霾”怨可追责政府”

专家们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时间、政府的监督、紧急警报等进行了解读。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当地环境质量任务落实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并提出了按时完成、按时完成的制度。 另外还有监测、规划、标准、总量控制、许可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大气十条的实施从暂时的五年行动计划上升到常态化、法制化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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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吴青人大代表表示,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非常好的上位法依据,地方可以颁布比国家规定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政策和法律。 袁杰表示,地方性法规今后可以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法中的大致条款,地方有权通过制定条例来执行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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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闻记者金正恩

1【实施时间】

为什么新的环境保护法过了半年多才正式实施?

为了让执法机关等做好准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新环境保护法不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明年1月1日施行是为了让执法部门、公司、公民做好理念转变、精神、物质上的准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说,明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一些硬性的制度措施生效,给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和地方财政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各部门需要在正常的业务运行过程中顺应和变化。

汪劲关于环境保护法中提到的“加大财政投入”,他说:“我认为加大财政投入不是空的话。 环境保护法的执行需要价格。 ”。

他还说,环境执法的能力、素养、做法、手段、理念等都应该赶上新的环境保护法。

2【违法价格】

逮捕和刑罚怎么区分?

重金属超过三倍将受到惩罚

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公司违法污染的价格,一个是引入“日计处罚”的经济处罚措施,另一个是引入“双重处罚制”,进行经济处罚,而且有可能对公司负责人直接实施拘留。

关于“日计处罚”的处罚额度问题,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水、大气等环境保护单行法有具体的处罚标准。 因此,公司首次对违法污染的处罚额、幅度等依据单行法明确。

此次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四种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司法人将被行政拘留,但去年“两高”司法解释也将一种行为认定为可以刑事拘留的严重环境污染行为。 前后两个拘留标准中,也有同样的一点违法行为,如通过暗管、孔、井等盗窃污染物,但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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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解释说,“两高”司法解释对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犯罪门槛做出了确定的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也有确定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过3倍等,只要符合这些标准,就属于犯罪,将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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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达不到这些标准,就“还不构成犯罪”,可以根据新的环境保护法对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

3【政府监督】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如何监督下级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出处置的建议

人大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环境保护法对政府监督规定特别确定、具体,提出了9条可能“引咎辞职”的具体行为,但对政府监督实施由上级政府监督,同级人大也可以监督实施。

另涛表示,根据新的环境保护法,“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下级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特别监督,发现问题时,不能及时调查揭发的,可以向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建议处分。”

这意味着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向任免机关或者中纪委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是特别的行政监察机构。

去年,中共中央委员会发布了党政干部任免考核新规定,要求提高环境保护权重,丰富环境保护指标,但现行环境保护法将党的主张变为法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需要依法对地方政府和部门履行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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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紧急警报】

如何应对兰州的水污染?

建立环境预警机制及时应急

别涛表示,与我国发生的环境风险高的控制相比,环境保护法专门设立了多项条款,要求污染防治机构、企业事业、生产者等控制内部风险,同时要求政府建立专门的环境问题公共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并进行监测

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兰州水污染事件这样的突发事故是否会减少,别涛很难简单回答这是不是,但是环境保护法制定的各项规定一旦整合,公司的威慑力就会增强,自动甄别、识别和控制公司的风险

5【公益诉讼】

如何通过公益诉讼维权?

行政机构不能应对诉讼

人大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解释说,目前环境保护法中的公益诉讼条款主要处理民事问题,其规定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登记,并根据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和活动规则进行公益诉讼活动。

法学院教授周珂表示,在中国,如果环境纠纷矛盾无法由行政机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方法处理。

法学院教授周珂说,公益诉讼的价格比较大,其处理效果也不一定最好。 因此,必须首先推进教育,提高环境意识,加强政府管理、公众参与、公共管理机制处理矛盾。 如果仍然不能处理矛盾,则通过诉讼处理。

他说,下一步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使诉讼法与行政诉讼相关行政法的一点点制度对接,然后逐步完善制度。

吴青代表表示,此前也曾进行公益诉讼试点,但诉讼量并不大。 她认为,新环境保护法通过后,公益诉讼量将增加,但在实践中也有可能发生主体、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等问题,这也是司法实践的反复试验和完整过程。

6【烟雾对策】

如何处理“阴霾”的怨恨问题?

雾霾跨地区实行“统一标准”

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新的环境保护法是目前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贯彻国十条的非常好的法律基础。

他解释说,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当地环境质量任务已落实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追究制度也已建立,并按期完成,按期完成的制度也已提出。 另外还有监测、规划、标准、总量控制、许可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大气十条的实施从暂时的五年行动计划上升到常态化、法制化的轨道上。

“环评不达标引“霾”怨可追责政府”

他还表示,修订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除了延续现行环境保护法中的“日计处罚”、双罚制等制度外,还必须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和政府不作为的处罚。

专家认为,环境保护法增加的各项条款,如雾霾跨地区管理的《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等,以及对监测的规划管理等诸多新规定,将对大气污染治理产生成效

7【土壤污染】

如何控制和处理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判断后修复

中科院南京环科所研究员林玉链表示,新环境保护法在土壤污染调查、监测、判断、修复方面做出了规定,如要求对土壤和土地进行风险判断,根据结果确定修复目标,进行检测也体现出对公共卫生的重视。

目前,我国已经在大气、水方面确立了优良的监测体系,但在土壤方面却很薄弱。 直到近几年,国家开始加强和建立我国的土壤环境监测互联网,具备了今后实现土壤环境新闻公开的条件和基础。

8【公共卫生】

如何保障公众的健康?

研究人体对污染耐受性的极限

与新环境保护法相关的公共卫生保障复印件相比,别涛说,法改最后关于公共卫生保护的研究还在继续,过去没有对这种公共健康保障的重视。

他解释说,“保障公众健康”是指许多人的公众健康,与水、空气、土壤、食物安全有关。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标准问题的研究,是指对人体健康安全的研究,即人体对污染物的最大耐受性和限度。 “过去,我们的研究不足是参考国外的,但我们应该进行自己的基准研究。”

另外,环境保护法中在公共卫生保障中直接规定了健全环境和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判断制度、鼓励公司加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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