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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14日批准上海银监局发布《关于试行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银领域监管相关制度的通知》,简化上海自贸区银领域金融机构和干部准入办法,并对自贸区内银行给予一定程度的放宽,在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对试验区内分支机构个别自贸比审
《通知》对试验区内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简化了事前准入,不包括试验区内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除外)、上海当地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在区内分行级以下)分行)新建、变更、终止分行的,须经上海银监会事先批准 上述区内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也无需经监督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后实施事后报告制。
在存款比率等监管指标上,《通知》对自由贸易区内的银行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放宽。 各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应积极争取总行所需的差异化支持,包括精简区内机构和区内外机构的试验区业务定位和快速发展要点,妥善调整试验区业务和对试验区内机构的绩效考核标准。 试验区业务开展初期不对试验区业务和试验区内的分支机构下达单独的存款比例评价指标;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自身平衡为大体账户、相对独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从资金来源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在遵循总行统一业务管理政策的前提下,试验区业务移交管理机构越来越多的业务自主权,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单项区内或境外拉平审批等。
《通知》提出,在试验区业务中,应适用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方信用风险、国别风险、合规风险、客户保护等更加审慎的管理标准。
标题:“上海自贸区银行机构和高管准入程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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