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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财政部连续发出三份通知,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的税费政策。 这三个通知分别是《关于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通知》、《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整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通知》要求适当提高汽油、柴油和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空煤油的消费税。 对此,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一方面,石脑油、溶剂油等油品是石油产品,应从调节资源类产品支出、促进节能减排的角度考虑和提高。 另一方面,由于其他成品油特别是石脑油的组成成分接近汽油,可以通过简单的加工转化为汽油、柴油,如果不相应地提高上述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则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税率差,冲突正常的油品市场秩序,产生逃税等问题 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
《通知》要求,废除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包括)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要交税。 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包括)以上的摩托车将继续按3%和10%的税率征收费用税。 取消汽车轮胎的税目。 废除车辆含铅汽油的税费,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为二级次,按不含铅汽油税率一律征收税费。 另外,取消酒精要交税。 取消酒精消费税税后,将“酒及酒精”品种改为“酒”,并按照现行消费税政策继续实施。 这项政策的一部分将于每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对此,财政部有关官员表示,这是为适应我国生产和支出结构的一些变化,继续取消不适宜征收支出税的应税产品的政策调整措施。 首先,第一,通过废除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比较有效地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二是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手段,取消征税可以比较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价格。 三、国家从2000年开始禁止生产销售汽车用含铅汽油,分别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征税已不实用。
另外,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制度,《通知》要求从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调价基金。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义继续收钱。
标题:“汽油花费税提至每升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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