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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变更指引的实施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名称

中国证券网络信息上市公司可能已经不能脱离实际任性而更名了。 今天( 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正式实施。

据上海证券报10月10日报道,《指导》对企业变更证券简称提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第一是上市公司未变更公司全称、未调整经营范围或者未变更企业章程的,大体上不得变更证券简称; 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等方法开展新业务,但相关业务未取得营业收入的,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及其领域的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 企业不符合变更条件需要变更的,应当进行充分的新闻披露,但在其理由得到充分证明之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处理其更名事项。

“上交所证券简称变更指引实施 上市企业不得任性更名”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原则》考虑到证券简称外部性强、市场影响大,着重于新闻披露的立场,对变更证券简称的文案和形式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

《指南》规定了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的大致要求。 含义明确,方向确定,不得利用证券简称的变更误导投资者。 具有明显的可视性,不得有过于与现有证券简称不相似的概括,不得采用与企业现实情况不一致的区域性、区域性共同名词等不当情况。

“上交所证券简称变更指引实施 上市企业不得任性更名”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证券简称应基于企业自身经营快速发展的实际诉求,不得为投机操纵、市值不当管理等非法目的或单纯为变更而变更。 简称除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更重要的是,要反映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商标或企业品牌等与自身经营优势相关的因素,向投资者明确企业的现实状况或核心价值。

“上交所证券简称变更指引实施 上市企业不得任性更名”

另外,对于三无式更名等现象,《指针》也规定了对照性的规定。 上市公司未变更公司全称、未调整经营范围或者未变更企业章程的,不得大致变更证券简称。 需要变更的,应当充分公开理由。

关于上市公司转型更名的问题,《指导》区分了新业务的规模。 《指导原则》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开展新业务,但相关业务尚未取得营业收入的,不得将该业务及其领域的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 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获得营业收入,但相关营业收入在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核定营业收入中所占比例不足30%的,不得将该业务及其领域的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 确有必要采用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提示相关风险。

“上交所证券简称变更指引实施 上市企业不得任性更名”

从总体上看,《指引》一般不限制上市公司更名的权利,但其要点是,对当前常见的市场热点等动机不纯的更名行为规定了更严格的新闻披露义务,体现了与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思路。 即交易所今后对企业证券简称变更的监管首先侧重于新闻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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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指南》对不符合要求的更名行为制定了许多监管措施。 如果明显不符合规则要求,交易所可以要求企业纠正,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要求纠正,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证明理由,在上市公司充分证明理由之前,可以不处理。

另外,针对市场反应强烈、提出质疑的更名若干事项,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召开投资者证明会等方式,向市场和投资者充分证明更名的首要情况和理由,不误导投资者,遏制投机炒作。 如果简称变更导致企业股票交易出现异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企业的股票交易立即开始审计。 涉及违反新闻披露的,依法严肃解决,必要时采取监管措施或采取惩戒措施。

标题:“上交所证券简称变更指引实施 上市企业不得任性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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