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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资料来源: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实务会议和全国金融实务会议的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印发了《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创新公司国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正式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了《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另外,“在试行创新公司国内发行股票或委托保管证书, 上市监管实务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实务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新闻披露编纂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征文草案和样式指引》《试点红筹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上市申请文件》《推荐创新 公司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新闻披露编纂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色采购公司财务报告新闻特别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管理办法》,修订《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并出台一系列试点工作合作规则,支持创新公司在国内发行股票、存证,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快速发展理念的重要措施 这一系列制度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完善公司在国内发行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
《管理办法》确定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并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新闻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 修订后的《初创方法》和《创业板首发方法》确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公司不再适用未弥补利润和损失的发行条件。
符合国家战术、掌握核心技术、支持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措施。 另外,为了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定了严格的考试公司选择标准和选择机制。 参加考试的创新公司经有经验的推荐机构勤勉、负责地大致全面、仔细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考试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新闻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纳入考试和股票公开发行或证书保存的申请。 我将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的要求,督促公司和中介机构对投资者切实负责,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加强试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监管。
需要强调的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掌握试点公司的房屋数量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步伐。 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要经销商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审慎报价。 希望市场各方合理投资,不要随波逐流,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标题:“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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