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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呼声高涨,加大处罚力度备受关注
时报两会报道组
《证券法》的修订牵动着亿万投资者的心。
法的修改过程,如何更好地修改《证券法》,在两会之间引起了代表委员的极大兴趣。 按照计划,《证券法》修订已成为2019年全国人大的重要立法任务,这意味着历时五年的修订法工作有望在今年迎来三读。 许多代表委员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尽快修改《证券法》,加大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提高违法违规价格,形成统一有序、内在紧密、要点各异的法律框架,实现对资本市场统一有效的监管
加快证券法的修改
声音渐渐地
的《证券法》修订纳入修订法计划以来,一波三折,尚未向市场征求意见。
《证券法》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其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改革快速发展的大局,决定了资本市场未来非常长远的法治方向,参与修订的人小心翼翼地修改法律,市场参与者屏息关注。 本轮《证券法》的修订期很长。 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五年,第二次读书已经没过第三次了。 根本原因是法律修订的相关范围广、好处多、市场情况多样、各方面观点不同。 要完成法律修订,困难太多,要达成共识,任务太难。
特别是全年股市的异常波动暴露了资本市场的诸多问题,仅靠小补不能满足市场改革的诉求,需要大势头。 市场一般认为,本轮法不仅可以解决政府、市场、公司和投资者四者的关系,而且要把握对创新的诉求和监管价格的平衡,满足对投资者保护的精细化要求。 更重要的是,为了将来的制度设计,法律空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前景,这些都将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全国政协委员、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元说:“希望尽快看证券法的三读。” 他认为《证券法》应在包括加强投资者保护在内的多方面进行修改; 希望对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的发行、交易等机制进行法律补充,注册制也写入《证券法》,在整个股市进行宣传。
推进股票发行登记制改革是当前资本市场最重要、最紧迫的业务。 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瑶认为现行《证券法》还不涉及注册制的相关内容,建议加快修改《证券法》,在法律上建立注册制,为推进多层资本市场注册制提供法律支持。 重复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新闻披露等文案,为注册制的实施提供综合配套的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本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证券法》的修订是资本市场的大事,是市场所期待的,因此,早日维修、整顿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希望《证券法》尽快修改,同时兼顾前瞻性、准确性和比较有效性,进一步提高《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基本法的规范性要求,使法改事业与执法事业能够比较有效地联系起来。
《证券法》的修订成为2019年全国人大的要点立法任务。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张业遂表示,2019年立法任务确实十分繁重,要抓紧制定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必要法律。 除《外商投资法》外,还修订《土地管理法》、《专利法》、《证券法》,制定资源税法等。 做好授权决策和改革决策的相关工作,保证重大改革依法可依。
加大对非法行为的违反[/s2/]
打击力
在提到如何修改《证券法》时,肖钢强调,对诈骗发行、违规新闻披露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应尽快修改《证券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成为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共同呼吁的问题。
现行证券法等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强,违法价格过低,难以形成较为有效的威慑。 李教授在《证券法》第189、193条中提出,要提高对非法发行股票、违反新闻报道等违法主体的处罚标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重对发布诈骗、违规报道等行为的刑罚,延长相关责任人的刑期等。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指出,我们的资本市场上,有人利用报纸造假操纵市场、操纵价格,赚取数亿、十数亿甚至更高的暴利,但被检举时,顶级价格罚款数十万,伪造价格过低,是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 的关键是我国《证券法》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制定的处罚标准过低,市场违法犯罪的价格过低。
我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曾进行过三次修改和一次修改。 但是,《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处罚标准修订甚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顶级处罚大部分为30万元或60万元。
贺强表示,过低的违法犯罪价格,使我们的监管难以遏制资本市场的造假和操纵行为,导致市场过度投机,内幕交易不断,难以比较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必须在资本市场上建立严厉的重罚制度。 必须学习美国惩治安然企业伪装的经验,让伪装者付出巨大的代价。 造假者要惩治浪费财产,加强实时动态监管,坚决查处市场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行为。 此外,其他制度如果不合作也不会有效。 一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二是对受损投资者建立比较有效的赔偿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也指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证券诈骗发行类案件不断增多。 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公共关联性强、相关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程度高、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破坏性强等优势。
以红光实业和山东巨力诈骗发行案为例,两家企业因财务造假分别向社会公众募集4亿2000万元和1亿6000万元,涉及数万中小投资者,社会危害极大,但作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首要负责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另外,就像万福生科诈骗发行股票事件一样,该企业通过诈骗发行募集了4亿2500万元资金,涉及约万中小投资者,但作为主要负责人的企业董事长也仅被判决3年6个月。 显然,目前我国诈骗发行股、债券罪的社会危害和影响,已经严重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相关犯罪主体的刑事处罚。
刘氏提议将《证券法》和《企业法》、《刑法》联动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证券法》应当对资本市场的要件和上市公司的运营提出新的规范,并根据《刑法》相关惩罚保证实施,坚决打击犯罪行为和有意违法者,或者给予处罚或者民事追责, 指出《刑法》没有适时必要的编纂变更。修改《证券法》后,为了充分实施相关制度,使《企业法》和《刑法》的相关制度比较有效地联系起来,有必要适时调整《企业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文。
王建军表示,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处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价格过低的问题,比较有效地维护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通过提高犯罪价格,健全金融法制,来矫正注册制改革的保驾护航和资本市场诚信缺失的问题。
王建军还建议修改《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害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机制。
王建军指出,投资者赔偿欺诈损失,被欺诈的财产归于原所有者,是天经地义的。 证券市场上发行诈骗、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典型违法行为,虽然具体违规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共同本质都是通过诈骗方法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违法所得一般直接来源于被害人失去的财产,这些财产应返还给被害人。 如果行政处罚将来源于受害者损失的财产纳入国库,客观上受害者的财产将被无辜剥夺。 但是,因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以民事诉讼方法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大多已经执行完毕,违法所得即投资者的损失作为刑罚收入国库,违法主体一般难以向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客观上投资者的财产 未来,随着注册制的推行,行政处罚的力度将继续加大,上述问题有可能更加突出。 因此,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登记制改革保驾护航,有必要建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大体的配套机制。
标题:“修订证券法呼声高涨 加大惩处力度成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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