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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报酬的实例:新证券法鼓励证券企业先行赔偿

标题:新证券法鼓励证券企业先行赔偿

□保险基金企业法务部副总监督王旭

在我国证券法修订的过程中,完整的科学如何建立有效的投资者赔偿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随着近年来诈骗发行案件的增加,我国证券市场创造性地推出了先行赔偿制度。 实践表明,以专项基金为模式的先行赔付是一种较为有效、有益的非诉纠纷处理机制。 这次的新《证券法》第93条确定了先行赔偿制度,无疑在该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设立科学创意板、试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在基本法中确定先行赔偿制度,对探索适合注册制的配套证券纠纷处理机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万福生科补偿范例启示:新证券法鼓励倡导证券企业先行赔付”

与上一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表完整的新股发行制度相关意见时发表的保荐机构先行赔偿制度不同,此次新《证券法》93条规定的先行赔偿只是自愿行为,不是强制义务。 从强制承诺义务到自愿安排的巨大变化备受市场关注,笔者应在关注上述政策变化的基础上,看到新的《证券法》93条通过列举方法将证券企业确定为先行赔偿主体之一,由立法者通过立法承认并提倡先行赔偿制度,违法责任主体

“万福生科补偿范例启示:新证券法鼓励倡导证券企业先行赔付”

事实上,先行赔偿作为一种纠纷处理机制,我国目前的法治实践有先例,在证券市场行业的最初实践可以追溯到7年前。 年,平安证券有限责任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为万福生科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万福生科),上市保荐机构及主要承销商出资三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先行支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中遭受的投资损失。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保险基金企业)受出资人委托,担任特别补偿基金的管理者,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万福生科补偿范例启示:新证券法鼓励倡导证券企业先行赔付”

万福生科案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个保荐机构积极出资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例子。 平安证券通过市场化机制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有益实践,无疑为当时进一步探索虚假陈述,如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启示。 与以前流传的民事诉讼相比,先赔偿后安排为替代制度更能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价格。 目前,万福生科案已过去7年,但我国中小投资者占投资者大部分的现状仍未改变,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仍在发生。 笔者认为,倡导证券企业先行赔付至今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不仅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也有助于落实中介机构的责任,促使其归位责任,为推行注册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新《证券法》第93条同意先行赔偿制度,通过列举方法将证券企业确定为先行赔偿主体之一,表明了对过去万福生科等投资者赔偿成功经验的认同,也表明了证券法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引诱和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价值观。

“万福生科补偿范例启示:新证券法鼓励倡导证券企业先行赔付”

值得注意的是,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关于全面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未来,即使出现诈骗发行等样本,为了持有牌照,减轻处罚,减少违法行为对后续业务的影响,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企业先行赔偿的意愿很强。 因此,我们认为先行赔偿这一制度将来也会广泛适用空。 当然,在自发行动的设定下,如何使这一制度更具生命力,许多问题仍值得思考和探索。 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一制度与其他证券市场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的结合机制,完善潜在的赔偿责任主体特别是证券企业的激励机制。 (本专栏由保险基金企业和中国证券报联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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