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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8月1日起全面推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已经对航运业的税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据报道,200多家货代和外贸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商务部发出联名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的情况,货代公司
去年8月1日,关于交通运输领域“增值税改革”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 (据了解,由于取消了过去营业税时代国际货代业差额纳税的规定,实际征收的税款明显上升。 对比国际货运代理在《37号文》中遇到的“增值税改革”问题,财税《106号文》做出了差额征税和免税的规定。 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对“106号文”有不同的解释,导致一些港口货代公司无法开具发票的现象,资金流受到了明显的影响。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间接税负责人胡根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06号文》的实际操作中,货代企业的广告主要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一级货代享受免税政策时,只能向二级货代开具增值税普通收据。 由此,增值税抵扣链中断,二级(三级…)货代和委托人税负上升。 二是一级货代放弃享受免税政策,享受差额扣除政策的。
“《106号文》不宜将国际货运代理免税政策置于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转移政策的规定》。 既然国际货运代理在营业税时代没有免税政策,为什么要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转型呢?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赵国庆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际货运代理免税政策应放在附件四《关于征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增值税改革”后对出口货物相关劳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目前,“民营改革”不仅在中国的货代领域,整个货代供应链的相关产业也面临着很大的压力。 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8月1日以来,国际货代业的税费负担大幅增加,原本微利的国际货代业已经形成全领域的赤字局面。 据测算,自去年8月1日全国试点“增值税改革”以来,我国国际货物代理业增值税增长率超过200%。
赵国庆认为,在现有相关生产公司货物出口退税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为更好地处理国际货代“增值税改革”问题,建议对相关政策进行微调。
胡根荣表示,有关部门今后与《106号文》进行比较制定实施细则时,可以考虑以下政策。 关于享受免税政策范围的定义,可以考虑从“服务的性质”来评价货物公司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例如,货代企业如果实际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无论是否属于一级货代,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可以重新考虑零税率是否适用。
在记者发布消息之前,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与对免税政策的理解不同的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在财政部主页上发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政部表示,《106号文》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货物国际运输 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公司有业务上的交易,只要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符合上述定义,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来,为了更彻底地处理问题,可能需要对现行的国际货物运输和出口退税制度进行重大变革。 ’赵国庆表示,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 在“增值税改革”中,在最终覆盖所有领域之前,交通运输业等个别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受伤”,阵痛的缓解、消灭最终必须通过“增值税改革”扩大到所有领域。 “我相信,随着《增值税改革》进一步全面落实,逐渐与国际接轨,最终对国际货代业的利大于弊。 ”
标题:“财政部解读营改增抚慰“受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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