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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本报记者左永刚
昨天,记者从银监会获悉,修订后的《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 该《办法》放宽资本准入,扩大金融租赁企业业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等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企业发行金融债务。
据介绍,《办法》旨在吸引各种所有者权益进入金融租赁领域,协助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企业试点流程,促进领域健康快速发展。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根据充分征求金融租赁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结果,适当调整了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等部分复印件。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六章、六十一条,对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管等副本进行了修订。 一是将第一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第一出资人和普通出资人,允许符合条件的5类机构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企业,取消了第一出资人出资比例在50%以上的规定。 另外,考虑到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开展、风险管理、专业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发起人中应包括至少符合一个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公司或海外融资租赁企业,其出资比例在30%以上。
二是扩大业务范围,放宽股东存款业务条件,扩大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公司和项目企业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
三、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的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企业开办金融债务发行、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企业等升级业务。
四、为了加强股东风险的责任意识,发起人在融资租赁企业章程中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发生支付困难时,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在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充资本金,更好地保护收益相关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是丰富了完善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的管理和价值判断,加强租赁物的管理和未担保留存金的管理等,完善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集中度等方面审慎监管的要求。
六、允许金融租赁企业试点开办子公司,引诱金融租赁企业纵向深耕特定领域,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修订后的《办法》文案更加丰富全面,立足于当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技术改革快速发展的需要,放宽准入门槛,有助于吸引各种各样的所有者权益进入金融租赁领域,深入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 适当扩大业务范围,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监管规则,将促进金融租赁企业科学健康快速发展,逐步发挥融资租赁特色,更加现实、专业、做强,提高实体经济水平
记者了解到,《办法》正式施行后,银监会将在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基础上鼓励和吸引大体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开办金融租赁企业,依法做好金融租赁企业准入和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企业领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标题:“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企业可发行金融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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