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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相关专家:营利性民间贷款必须征税
■本报记者左永刚
“一旦开始征税,民间借贷的资金价格肯定会上涨。 ”温州某民间借贷个人借方的人对向民间借贷借记表示担忧。 这两周,有同样担忧的人不少。
民间借贷征税合法吗?
关于民间借贷行为征税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证券日报记者越来越多地向民间借贷的关联公司求证。
“不能断定是逃税。 如果定为逃税,民间借贷行为应该适用于哪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呢? ’温州市金融办公室的相关人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课题负责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起草参与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的来源有公司和个人两种情况,公司借贷资金的获取利息收入必须纳税,个人作为借贷来源,
温州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在与《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对营利性民间贷款应征税,适用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关于个人出租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款,个人所得税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第五款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成比例。 第六条第六款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还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一次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是提出营利借方
李有星表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设计中,考虑了民间借贷备案可能引起的借款收入利息所得税问题。 如果将借出的资金、收入新闻进行登记,作为直接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显然会积极打击前来登记的借方。 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条例》中规定民间贷款的备案义务人是借款人而不是借款人,借款人没有缴纳所得税问题。 借记的目的是通过自愿登记备案,更好地维护自身借贷安全和债权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债权和降低诉讼价格。
“现在必须确定的是,民间借贷公司借方已经缴纳了公司所得税。 征税时,其要点也是个人出借方。 ”李有星强调。
“关于民间借贷的税收问题,必须根据其优势加以明确,不能一概而论。 现在民间借贷隐瞒新闻,逃避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不交税。 ’岳彩申表示,对营利性民间贷款来说,这种行为是逃税,不是合理避税。 因为这个营利性的民间贷款都应该征税。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我国税法的规定已经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贷款利息收入的纳税额和税率为20%和缴纳方法。
岳彩申表示,关于营利性民间贷款,由于无法掌握准确的消息,因此无法提及具体的征税额。 据不准确预测,全国民间借贷可能在3万亿元至10万亿元之间,如果按照税收规定征税,金额应该还很大。
差别化征税促进阳光化
岳彩申建议,对民间贷款,应当实施分类规定的税收。 一是对纯粹互助性的民事贷款,不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必须免征所得税;二是对营利性的商事民间贷款,理论上必须征收所得税。 但是,符合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的,如进入科技创新行业、农村建设等政策扶持行业,应当比照相关政策减免税收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应当确定规定减免所得税,以鼓励积极登记或者备案 对于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的机构,为了鼓励接受法律规制,可以规定适当减免所得税。
“如果严格征税,将提高民间借贷的价格,降低民间借贷的个人收益,进而引导至地下。 目前民间借贷管制的新闻很大程度上不对称,所以税务机关不容易掌握其新闻,因此征税非常困难。 如果法律规定合理减免民间借贷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阳光化提供激励,可以积极接受法律的规制,有利于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 ”岳彩申强调。
岳彩申认为,温州积极为国家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地方准金融机构和业务财税体制,是正确的做法,拉动了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
“有可能需要个人贷款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是地方税,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很高。 ”岳彩申说。
“温州金融改革是一个特殊的事项,在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中,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因此,国家一定能够从全球支持金融改革,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包括对借入资金一方的收入减免征税,或将借入资金一方的利息支出列入公司价格。 对于资金借贷行为,基本上应该使用统一的税收政策、减免政策,可以鼓励支持实体类公司融资更优惠。 ”李有星说。
标题:“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个体出借方面临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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