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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称《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自年6月1日起,职务犯罪、组织(指导、参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将申请减刑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等6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仅限于人力不足等多种原因,部分出于书面审理、行政化审查, 目前,加强社会对司法公正、反腐、职务犯罪防范、金融犯罪等的呼声日益高涨,确定了提出6类假释减刑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实现了这类案件审理的分类管理,也符合了公众的要求。 在司法公开方面,《规定》进一步向前推进。 确定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议院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 减刑、假释裁决书必须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的减刑、假释案件均在立案后五日内向社会公示,统一各地司法实践。 此次公布的《规定》属于“程序性司法解释”。 目的是比较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立案、公示、开庭以及书面审理、送达等具体程序。 《规定》要求减刑审理,假释案件要全面考虑罪犯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等情况,确定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加者、地点和程序等几个事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的 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复印件。 此次修改是根据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完成的。 为落实指导意见,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五个一律”。 即“减刑、假释、假释、临时执行案件均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临时执行申请书等资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案件均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在减刑、假释、临时监狱外执行案件的审判文件。 凡在中国审判文书网依法公布的法院工作人员在减刑、假释、临时监禁外执行案件中构成违纪行为和犯罪的,都依法追究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法庭庭长宫鸣表示,“五个一律”的实务要求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关键点相比较,提出了刚性要求。 为了与这次司法解释的目标一致,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开公正。 “此次程序性司法解释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申请,由法院审查的行政化审查模式,正式成为依据案件优越性审理的审判程序 ”宫鸣说。

标题:“6月起职务犯罪等减刑假释案须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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