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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陈中
中央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率再次上升。 财政部昨天宣布,决定适当提高中央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比例。
通知指出,国有独资公司应支付利润的征收比例在现有基础上上升了5个百分点。 即,第一类公司占25%; 第二类公司占20%; 第三类公司占15%; 第四类公司占10%; 第五类公司免除当年应支付的利润。 符合小型微型公司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公司应收入不足10万元的,与第五类公司比较,免除当年应收入的利润。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公司应盈利比例分类表,一类公司只有1家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二类公司共有14家,主要是石油、煤炭、电力、通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如中石化、中石化、中海油、国电集团、国家电网、神华集团。 第三类公司共有70家,主要是冶金、机械、航空空、汽车、建筑等领域的央企,包括中国铝业(行情、问诊)、华润、国新控股、招商局集团等。 第四类公司包括核工、航天、船舶、兵器领域的中央企业及研究院所、教育部所属公司等在内的第五类公司仅包括中储粮和中储棉。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红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公司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经济行为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执行。
并且,事业单位出资公司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公司国有资本收益征收问题的通知》执行,收益征收比例上升到10%。
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是既定的长时间政策。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政策决定,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年提高到30%,越来越多的被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标题:“央企国资收益收取比例提高 三大油企应交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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