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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向创业板申请上市

各发行者、各推荐机构:

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员会审议通过创业板考试注册制的实施方案。 年4月27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企业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确保注册制实施前后创业板首次有序进行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转移,现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一、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再向创业板申请上市,继续接受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 创业板考试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自试行登记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经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发行承销业务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可以在创业板考试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公布前继续推进行政许可手续,并根据现行规定开始发行承销业务; 自主申请停止推行行政许可手续,创业板考试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公布实施后,也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履行上市审查、注册手续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开始发行承销业务。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公司的顺序安排发行审查工作。

“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试行登记制实施前,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通过评审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继续履行后续手续。

二、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经评委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后未通过稿件的创业板首次在评委会中止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的考核,并将评委会的相关考核程序和考核资料转移到深度交流处,受理的创业家。

“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自试行登记制施行之日起10天内,深交所只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在审查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合并重组申请。 审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考试注册制相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深圳交所提交上市注册申请。 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反馈意见答复的,可以将反馈意见答复与申请文件一起向深圳交所报告。 期间受理的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程序和审查资料,按照创业板考试注册制的相关规定安排后续审查工作。

“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合并重组申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请市场主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创业板考试注册制前后在考核公司顺利有序地过渡。

通知这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4月27日

标题:“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地址:http://www.cywsjsjd.com/cjct/44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