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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反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断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称为《草案》)的证明。

““两高”拟试点刑事案件“速裁””

根据草案,两年期考试,“两高”将在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及沈阳、大连、南京等在内的18个城市试点“刑案速裁”,以处理司法实践中“办案人数少”的矛盾。

但是,参加小组审议的一些委员表示,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不得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影响法律尊严。

王国生委员说:“大案、小案都是案件,轻罪、重罪都是罪,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保护被告人的“基本诉权”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表示,“刑案迅速裁断”试点出台的初衷是提高司法效率。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频发。 “考试工作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处理司法实践中案件数量少的矛盾; 贯彻宽严相济、刑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助于教育矫正罪犯。 ”周强说。

““两高”拟试点刑事案件“速裁””

因此,草案中规定了若干简化诉讼程序的条款,例如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开庭通知时间上没有限制。 开庭时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讨论,但必须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的审判文件可以简化,可以适当缩短案件时间。

““两高”拟试点刑事案件“速裁””

对此,参加小组审议的委员表示同意。

王其江委员提出的数据是,全年全国刑事案件总量约105万件,而法院生效判决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约40万件,拘役13.3万件,管制1.4万件,单处罚款2.4万件,共计57.7万件。

也就是说,去年全国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45.5%,1年以下的各种刑罚约占刑事案件的38%。

“这些案件,特别是三年以下和一年以下的案件,在司法审理程序中与重大案件所消耗的司法资源基本相同,这些数据也反映了改革的必要性。 ”王其江委员说。

在他看来,目前司法机关“案件数量少”的矛盾非常突出,许多地方基层法官人均每年处理数百件案件。 根据区分轻重繁杂的大纲,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实行“速断”手续,有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多用于“暴力恐怖事件、危害国家安全事件、黑社会事件、重大黄赌事件”。

““两高”拟试点刑事案件“速裁””

但是,一些委员表示,更强烈的呼声是,提高审判效率不应以损害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为代价。

小组审议时,丛斌委员表示,草案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取消了“法庭调查”、“法庭讨论”两个环节,因此缩短了办案时间。 但是,在诉讼程序中取消这两个重要环节,不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大致要求。 因为这两个环节正是“被告人的基本诉权”。

““两高”拟试点刑事案件“速裁””

“据我所知,案件审理时间之所以延长,是因为开庭后没有做出判决,拖长了时间只作出了判决,也有开庭半年未作出判决的案件。 ”丛斌委员说:“重点是本决定中限定案件时间,讨论合议结束后多长时间作出判决,不能消除基本的诉权副本。”

““两高”拟试点刑事案件“速裁””

任茂东委员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事件多人少’不是理由,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处理公平正义的问题,否则授权就没有意义”。

实施的意见还不明确

与草案中的一点具体规定相比,参加小组审议的委员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一些委员认为目前草案的某些措辞“过于模糊”。

以《刑案速裁》的适用范围为例,草案规定了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对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处以单一罚款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 ”

““两高”拟试点刑事案件“速裁””

参加小组审议的许多委员在草案中只列举了“盗窃”和“危险驾驶”两种违法情况,后面用“等”表示并不严格。

“‘等’的表述太宽泛了,既然是试验性考试,那就确定几个主要的违法情况比较好。 ”刘政奎委员作了如下陈述。

奥湘副委员长进一步提出,适用于“刑事案件提速”并不局限于“盗窃”、“危险驾驶”两类案件,可以在这两类基础上“适当加宽”。 扩大适用范围后,也必须有后置规定。 即“依法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被处以单一处罚的案件”。 而且,扩大“等”的范围需要基于严格的司法统计。

““两高”拟试点刑事案件“速裁””

参加小组审议的委员中,对草案的《速裁程序》中规定的简化程度也表示了不同的看法。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可以考虑适当简化一些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但如何简化、简化什么、简化到什么程度是个重要的问题。 ”韩晓武委员说。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草案证明中表示,为保证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两高”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发表”试点指导意见,规定试点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草案规定,“两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验方法,根据草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草案和‘两高’的证明在这方面不够充分,所以简化的具体情况不得而知。 因此,如果此次草案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建议今后制定“两高”的具体方法并报告准备工作时,法工委务必认真审查。 ”韩晓武委员说。

丛斌委员也表达了同样的见解。 “我们必须在立法上尽可能详细地规定。 为什么必须尽可能详细,具有操作性? 就是不断压缩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空之间。 如果这个自由裁量空之间过大,就会发生问题。 (肖欣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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