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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是简政放权的理想状态。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能源局下放非首要河流

“放任不管,牢牢连接,妥善管理”是简政放权的理想状态。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能源局下放非主要河流水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的审批权。 年1月至4月,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成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部门、江苏能源监督管理事务局、江苏省能源局和江苏省事业集团,调查了可再生能源审批精简权力下放的执行情况,并编制了特别监督管理报告。 报告称,国家能源局下放了审批权限,但环境保护、土地等事先审批部门的审批未同时下放,在简单的政治放权效果下降的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后,地方部门之间协调不充分,各自为政,相互制约, 一家江苏新能源公司的负责人说:“报告审批权下放后的实际情况。 目前,面临最大的问题是省内相关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公司跑路的部门实际上没有减少。 ” 权力下放不同步 国家简政放权文件下发后,省级政府相继承担业务,印制审批项目撤销和下放文件,进一步优化行政服务环境。 但是,公司发现,能源部门仅委托批准权限无法应对批准挑战,部门间的权限委托不同步。 能源局特别监督管理表明,国家能源局、节能局的批准或备案权力已下放,但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部门没有相应的审批权限,且已下放的,项目业主仍需到上级相关部门办理 环境评价、安全事前评价等审批手续较多、较为繁杂,简单的政治放权的综合效果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一点能源主管部门只能根据现实情况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予以缓解,相关措施的合规性、科学性有待研究,容易填补争议的危险。 个别城市发展改革委实施“空缺预审”的,即个别审批的前置条件暂时不足,但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规定补办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采取先行受理前置审批的办法,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报告指出,有必要加强简政放权后行政程序的规范性和协调性。 目前,国家对光伏项目的管理已经由核准制转为备案制,但江苏省各市光伏项目备案复印件、备案程序等不统一、不规范,给项目业主带来了不便,影响了政府后续的监管和精细化管理 此外,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和委托行政审批若干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公司投资项目,取消同意项目开展先行业务的意见,在先行审批手续办好的基础上直接办理 不同部门间配套执行措施不充分、不协调,部分地区项目业主因没有“道条”而无法进行国土、规划 风力发电项目审批完成率低 风力发电项目监管的 能源局发现,江苏注册国家能源局“十二五”核准风力发电项目计划的完成率较低,首批核准计划项目10个( 61万千瓦),已完成7个) 36.45万千瓦,61%。 第二次批准计划项目9个( 66.55万千瓦),6个) 33.58万千瓦)被批准,50.5%完成; 第三次批准计划项目为27个( 162.7万千瓦),11个) 58.4万千瓦),完成了35.9%。 由于 超过批准文件期限,年国家能源局取消了龙源南通启东风电二期、中电国际盐城大丰二期陆地风电场、国电新沂河风力发电场等项目的批准资格。 国家能源局认为,项目进入审批计划后迟迟未能批准,是由于对当地总体规划工作重视不够,“侵占项目资源”的心态在项目申报期间与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长时间规划有效 国电集团相关人士表示,国家首批风力发电项目核准计划出台后,地方有抢夺资源、围垦土地的趋势,久而久之无法开工建设,土地规划发生变化后,项目夭折。 监管报告显示,公司对完全可再生能源相关财税政策呼声很高。 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可再生能源费用需要补助资金资格和认证过程的周期时间较长。 二是可再生能源费用配套资金支付滞后三、追加补贴的税收政策必须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所得,不征收增值税。”但由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可再生能源发电公司被要求对增值补助金额开具增值税收据 另外,分布式自然人太阳能发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相关部委要求,江苏电力企业及其下属供电公司扣除17%增值税后,向个人支付电费余额,个人实际取得的补贴实际为每千瓦0.359元。 国家能源局建议相关部委进一步整理、优化资质认定流程,每季发放配套目录,使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公司能够在并购后3个月内明确配套资质。

标题:“可再生能源审批权下放后:地方部门间协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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