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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兑”再次引起了专家学者们的广泛讨论,并一致认为

■本报见习记者吕江涛

7月8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表的《中国信托业快速发展报告(()》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其中关于打破“刚性兑换”的表态引起了专家学者们的广泛讨论。 《报告》指出,从信托业长期健康快速发展的角度看,信托企业必须合理处理“刚性兑换”战略,对具备条件的信托项目,应逐步解除“刚性兑换”的魔法。 短期内会有阵痛,但只有“打破刚性”,才有领域健康的长期未来。

“信托业假想的“刚性兑付”必需打破”

该《报告》还指出,“刚性兑换”不是制度约束,而是托业基于各种因素考虑的经营战略。 这对制度重构后信托业起步的快速发展阶段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其负面作用也日益显现。 一是不利于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成熟;二是不利于信托企业全面职称管理能力的提高;三是导致对领域风险的过度关注和不恰当的预期。

“信托业假想的“刚性兑付”必需打破”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区域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孟祥轶在评价信托业快速发展报告时指出,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信托业的虚拟“刚性兑换”。 虽然“刚兑换”不可能实现,但也不符合市场交易的基本公正性。 除非高收益,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样的机会可能在市场上,但多得不可持续。 因为这个“刚性兑换”只要在投资者的意识里,就必须打破,也可以逐渐打破。 这也是保护投资者长期利益的必要手段。

“信托业假想的“刚性兑付”必需打破”

为了打破“僵化”的“错觉”,更好地迎接后续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领域的健康和可持续快速发展,需要建立完整的金融客户保护体系。 金融客户保护体系的建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金融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金融决策能力以及对金融产品风险和收益率的正确认识 特别要强调“购买者自负”的大致情况。 监管机构要加强新闻发布(如产品登记系统),规范销售者激励机制等,通过监管创新更好地监管和纠正信托机构市场行为,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以减少误导性销售

“信托业假想的“刚性兑付”必需打破”

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说,刚性兑换的普遍存在,反映了多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投资者的教育问题。 直接融资体系主要是通过市场分散,投资者利用市场波动实现风险自负的方式及时承担损失的间接融资体系主要通过机构集中和消化风险。 我国投资者长期处于间接融资体系中,希望机构吸收剩余风险,将信托产品等同于存款产品,信托企业承担产品风险。

“信托业假想的“刚性兑付”必需打破”

二是领域快速发展的方式。 信托企业没有通过市场方法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必须利用隐性担保(最终表现为“刚性兑付”)迅速扩大市场规模。 再加上信托业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缺乏较为有效的二次转让市场,也影响了投资者管理信托产品的风险。

“信托业假想的“刚性兑付”必需打破”

三是监管部门在过渡期超越信托法规定的法律关系,过度强调信托企业的股东责任和信托企业资本金的风险保障作用。

四是风险责任不明确。 信托产品的各参与主体和各环节都有一定的缺陷。 特别是地方政府(部分银行)对信托财产的隐性担保、信托企业存在的尽职调查、营销推广的非专业、规范性行为,没有明确信托风险的最终责任主体。

是一种直接融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设计,保证了信托财产的风险收益完全由受益人承担。 其他参与者,如管理者和主机,只需要提供专业服务,并为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得相应的报酬。 2001年以来,我国信托领域逐渐回归信托专业管理者的角色,重演了“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信托企业应该承担的信托责任必须保证自己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以及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服务的职业道德。 目前,随着信托产品到期兑付,我国在重复信托本质、强调信托企业信托责任的基础上,打破“刚性兑付”,重复“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

标题:“信托业假想的“刚性兑付”必需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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