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37字,读完约4分钟

[db:描述]

更细、更严、更全面,新的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价)》。 这是4月向生育保险行业征求意见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二代分类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促使危险企业形成资本约束机制,公司根据自身资本状况和风控能力开展业务和投资。 》一位保险业人士向资产管理周报(微信号: money-week )记者介绍说。 根据对保险公司进行“评分”的 显示,《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按综合风险的高低分为a、b、c、d四类,a、b企业是风险较小的企业,c、d企业风险较大 评价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分类监管评价,其中量化风险和难量化风险权重均为50%。 风险量化的评价标准首先考虑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其稳定性,如果风险难以量化,则根据风险类别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据了解,对于运营风险较高的丙级企业,保监会可以采取企业治理、内部控制流程、人员管理、新闻系统改进计划的提出、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投资形式和比例、协调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等措施。 对d类企业,除了对b类、c类企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之所以考虑了难以量化的风险,是因为年保险公司的资金被束缚后,领域需要面对新的投资行业、新的投资渠道、商业模式等,重新审视风险。 ”业界分析家说。 新的《意见征集稿》确立了由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的总体框架。 然后,基于公司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意见征集稿》设计了两种不同的评价标准。 其中,量化风险评估标准规定,应考虑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指标值和稳定性,根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两个指标“评分”公司; 难以量化的风险根据操作风险、战术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按不同的权重评分。 危险企业的经营战略受到影响 随着危险企业在业务经营和投资行业的创新,监管部门也加快了监管行业的改革,其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导致危险企业的经营战略发生变化。 从收益类向保障类、从激进型向稳健型转变,可能是新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政策出台后,保险领域新的快速发展动向。 显示,今年一季度,寿险现金高价值业务顺利增长,保费收入2765亿元,占同期寿险行业新增单一保费的比重达到64%,占寿险行业总保费的比重达到42%。 为此,保监会网站刚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若干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保险企业销售现金价值高的产品,应当将偿付能力充足率维持在150%以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现金价值高的产品。 另外,高现价产品的规模不得超过资本金的两倍,超过一部分则追加计算准备金。 据了解, 网络销售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大多属于高时价范畴。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去年以来,市场资金紧张已成为常态。 小保险公司的高现价业务,一般存续期只有一两年,甚至三个月,但匹配的资产通常超过两年,这种“短贷”的资金运用形式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类别也被新的《意见征集稿》考虑,归类为“难以量化的风险”。 《征求意见稿》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保险企业未能及时获得足够资金或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获得足够资金,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如果将这个概念考虑到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肯定会对过度依赖高现金价值产品提高保险费收入的危险企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标题:““偿二代”再征意见 高现金价值产品热潮再受挫”

地址:http://www.cywsjsjd.com/xinwen/8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