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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排污权交易试点提出后,我国首次确定了排污权有偿采用和交易的“时间表”。 国务院办公厅25日发表《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采用和交易试点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据悉,年底前,试点地区将全面完成对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考核,明年,我国将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录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也将基本完成。

“我国三年内完成排污权有偿交易采用试点”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互换的方法调节污染量,以减少污染量,保护环境。

除制定时间表外,《指导意见》确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应当核定排污权,在环境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进而提出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企业“剩余排污权”,及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术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我国三年内完成排污权有偿交易采用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排污权交易,下一个国家应该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对超排污权排放和交易中造假的排污单位,必须依法认真解决和曝光。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进一步确定了排污权录用费的征收、监督、录用,并对试点地区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 另一方面,排污权录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征收,全额缴纳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另一方面,排污权统一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缴纳排污权的录用费用金额较大,确实难以一次性重复缴纳的排污单位,可以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5年,初次缴纳不得低于缴纳总额的40%。 另外,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转让收入录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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