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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
“地方政府列举的债务必须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四审,确定四审就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用途提出上述要求。 根据本社的报道,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很有可能在四审表决中通过。
地方杠杆化必须稳定偿还资金来源
预算法案修正案(草案)今年4月3审时,地方政府的性债务“启动”。 然而,如何设置地方债的“防火墙”、“隔离”、“开门”所带来的风险和危险性,已成为各界关注的议题。
对于三审,四审采用了三审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杠杆主体、杠杆规模、法律责任的设计。 举债主体仍然是省级地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举债规模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批准的法律责任仍然是违法举债者被撤职和开除。
在此基础上,四审稿从预算公开、预算审议、资金用途、风险机制四个方面,增加了四条地方债务新规。
公开预算,要求地方政府公开预算的时候,同时公开债务情况,“证明本级政府借款情况等重要事项”的预算审议中,各级人大审议预算时表示:“预算安排中借款是否合法、合理、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还款资金来源?
并且,四审限制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用途,“地方政府所借债务必须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要求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判断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的杠杆化需要国务院的审查
针对四审的上述新副本,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韦森等知名财税专家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四审打开了地方债的《前门》,但《后门》也堵上了。
“从严格意义上讲,草案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但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权。 省级地区能否提高杠杆率、杠杆率额度,必须经国务院审查通过。 也就是说,四审办对地方债务风险防范的思考首先是行政管理的方法。”根据施本文,目前以市县级为中心的地方政府层面以及迄今为止明确的举债等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也由市县级地方政府 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行政管理方法能比较有效地防范地方债风险,堵住后门。 ”。
但是,三中全会强调“市场起决策作用”,强调“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市场问题,下一步还是要推动地方债务市场的增长,不仅要借助行政管理的力量,还要借助市场的力量,完善地方债务市场。” 例如,完全、真实、可靠的新闻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使得资金状况不好的地方政府无法发行债务或筹资价格居高不下。”
焦点1国库管理权
四审阅恢复“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制”
相对于以往的二审、三审,四审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恢复了现行预算法中使用的“央行经理国库制”。 国库由谁管理? 是中央银行吗? 还是财政部? 这次预算法修订开始以来,这是近十年来争论的问题。
现行预算法使用的是“中央银行经理制”,也就是“中央国库业务使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经理”。 但是,二审、三审都删除了该条款,规定“国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财税专家学者和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质疑。 例如今年4月3审,任茂东、王岗、车光铁、邓秀新、杨震、许振超、唐世礼等7位委员呼吁保存“央行经理制”。 杨震说:“央行不能进行商业投资。 如果删除中央银行财会国库的职责,财政部门可以将国库的钱放入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盈利性的,不存在监督财政部的职能,谁能保证国库资金的安全? ”
昨天,全国人大法委在报告草案审议结果时表示,鉴于国库管理体制改革仍在进行,有关方面对这一问题还有不同的认识,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建议恢复现行预算法《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办理,地方国库业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
“这是我们长期以来呼吁的问题,恢复中央银行的国库制是非常高兴的”。 昨晚,韦森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他和10多位行业学者曾两次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法建议。 “其首要意见之一是恢复中央银行的财会国库制,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但施本文认为,虽然恢复了央行的财会国库制,但财政专家依然存在,“如何逐步减少财政专家,如何加强财政专家的管理,应该是下一步的要点。”
焦点2预算审查监督
在正式审查预算之前,需要听取各界的意见
如何加强人大对预算的考核监督? 对此,四审是初步审查、正式审查两个环节,增加四条规定。
预审时,《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预审意见和常务委员会关于实务机构的研究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的反馈解决情况报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研究提出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关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正式审议时,“各级人大要重点审查预算草案的要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妥当”正式审查前,县级人大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基层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提请预审的时候,人大专门委员会等机构的预审意见印在代表身上,有助于代表们更好地了解预算情况,提高预算评审的质量。”对于四审新增的条款,施本文表示:“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是
但是,他强调,急需进行预算预审的是扎实、有力地预审问题的机构,“我们向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呼吁设立人大预算委员会,确定人大预算委员会的权限。 财政部门不能报告什么,审查什么的人大要求财政部门提出什么,财政部门应该报告什么。”
■深度
预算法10年4审首次大修预计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四审。 自2004年正式开始撰改以来,这次预算法撰改已经历时10年,经过了3次人大。
“四审远远超出了我们的预想,恢复了中央银行国库管理者制等的设计,非常给力”。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韦森昨晚了解四审的《细节》,关注修订预算法,对新京报记者说:“预算法涉及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部门的关系,修法难度远远超过其他法律,尤为困难。”
预算法的大修2004年开始暂时保留
现行的预算法于1994年通过,但3年后动议了修正法。 2004年正式开始修订。 韦森回忆说,最初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强调了政府部门对财政收支预算和执行的限制和监督,韦森说:“但是,该草案没有通过,修订法也暂时搁置。”
2009年第11届全国人大重启预算法的编撰工作表明:“与上次不同,此次重启修订法首先由全国人大预工委和财政部分别起草草案,然后形成双方共同同意的初稿。”
二审阅收集了30万件以上的意见
年12月,该双方共同同意的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但此次初审未公开征求意见。 年6月二审时,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上首次“登场”。 很快就收到了30多万条意见和建议。 其中有韦森、施正文等9所高校的10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的修法意见。
韦森说:“我们首先提出的是恢复中央银行国库管理者制,加强人大的预算监督权、预算公开等。”韦森说:“我们提出的修改意见也是当时讨论的焦点。”
二审后,整整相隔了近22个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于今年4月迎来了三审。 与二审后讨论的热烈程度不同,三审工作得到了业内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一致赞扬,“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等财税改革精神有了较大突破。 ”本文评价如下。
新的财税体制改革
三审后短短三个多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期编制了四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三审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预算公开等提出了细化要求。 韦森、施正文等回答专家认为,四审稿已经比较成熟,符合现阶段国情诉求。 “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60条,并没有囊括所有应该开始的改革措施。 同样,预算法也不会一次性重复处理预算改革涉及的问题。 预算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预算法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回答者们认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现行预算法得以颁布实施,拉开了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大幕。 此次预算法修订已经过四审,日前,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指出新的预算法也将开启新的财税体制改革。
标题:“地方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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