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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调整,新增47条、67条,共计11章141条。

据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新增了以下四个副本,并制成。 比较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的优势,建立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 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健全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健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纠纷处理机制,补充纠纷处理的解决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大调整:树立直接对个体征税体系”

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指出,修订版确定建立与自然人对比的纳税识别号,自然人将适用与公司同样的税收强制措施,为自然人建立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铺平了道路。

修订版也确定了第三方机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新闻。 例如,税的综合改革、房地产税改革等税制改革,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掌握足够的涉税基础新闻,往往难以推进。

另外,为了堵塞税收漏洞,修订版中涉及高额资产解决等的东西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但是,“大宗”标准中进一步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 在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规定了逃税的法定上溯年限为20年等。

但是,参加意见征集的财税法专家向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还在修订中,目前正在税务系统内部征集意见,将来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层面,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最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复印件有变数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大调整:树立直接对个体征税体系”

建立对个人的直接征税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去年6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层面公开征集过意见。 年末通过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税制改革上有了新的安排,当初的修正案被“送回”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再次进行了修订。

今年3月,由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范坚主办,在上海召开了税收征收管理法集中修改研讨会。 6月,邀请了imf的专家,以及澳大利亚、美国、荷兰的专家,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中的一些难点展开了讨论。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今年7月,修正案降临各省税务系统,广泛征求意见。 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会议专家表示,此次修订版多调整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和科技快速发展司司长任荣发介绍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稿在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调整,新增47条、67条、共11章141条。

其中,一大亮点是建立对自然人的税收管理体系。 范坚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将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对自然人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范坚还表示,现行征收管理法的首要对象是公司、法人和机构,几乎不涉及自然人。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自然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创新社会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税收的重要意义,加大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力度,加快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进程。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大调整:树立直接对个体征税体系”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即使税务登记环节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其适用范围也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个体不在其列。

为了适应税、房地产税等税制改革,现行修正案确定规定了涉税新闻。 是涉税新闻掌握不全面,税务机关非常头痛的事件。

一位地方税务官员向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法律不确定其他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新闻,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各个部门进行协调,其他部门没有其义务,不容易进行协调。

参加意见征集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向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包括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内的第三方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新闻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相关情况保密的规定还需要更加现实。 特别是将来增加对个人直接征税,涉及个人收入、财税等税收新闻,需要保密。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大调整:树立直接对个体征税体系”

追溯逃税的耐用年数或延长到20年

修正案还有其他亮点。 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对于逃税、抗税、诈骗等,有望将其法律起诉年限限定为20年。

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不当等错误,未缴纳或少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补缴应税税、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将追缴期延长至五年。

但是,“对逃税、抗税、诈骗,税务机关追缴未交或者少交的税款、滞纳金或者诈骗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即逃税、抗税、诈骗的,其法律的追缴期限没有任何限制。

参加意见征集的中国政法大学财政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本文向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修正案经调整,部分逃税者表示,法律追诉年限不足20年,部分仍可无限追溯。 他认为,这些限制将来可能会进一步细化,部分追诉年限有时为15年,有时为20年。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大调整:树立直接对个体征税体系”

另外,“申报确认”是新加入修正案的税收征管程序。 熊伟说,这与目前税收征管流程中的“纳税判断”比较类似。 为了纳税判断,多数复印件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申报确认”是纳税人“纳税申报”后的正常流程。 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后,税务机关需要告知纳税人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等。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大调整:树立直接对个体征税体系”

争论也依然存在。 根据业内争议多年的现行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保证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除缴纳纳税金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保证。 之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只有先纳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大调整:树立直接对个体征税体系”

21世纪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当前修正案对允许纳税人在不纳税的前提下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不服的,要向法院提前提起诉讼,还是需要先纳税。 这被业内专家评论说,完善的争议处理机制,只是走了“小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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