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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杭州10月4日电为从制度和根源上缓解房屋征收带来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浙江省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主体不再是建设单位,且旧城区改建必须得到90%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根据今年10月起施行的《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住房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所需的经费由财政保障。

另外,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可以对旧城区进行改建。

根据《条例》的规定,住房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合同期等,并向设区的市、县、区政府报告。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低于30天。

“浙江:旧城区改建须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其中,房屋征收涉及100人以上被征收人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的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标题:“浙江:旧城区改建须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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