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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10个部门的规定,禁止从今年11月1日起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上以私设、出租、转让、出租、抵押、收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设会址。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育研究部教授丁元竹表示,历史文物本身受到保护,公园具有公共性质,不能用于私人、营利等。 以前由于监管严格、对公共资源认识不明确等原因,出现了设立私会等侵害公共利益、助长不正当行为。

“11月起全面禁止在公园等地设私人会所”

值得一提的是,十部门的规定还提出要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直接追究责任人和相关指导责任。

标题:“11月起全面禁止在公园等地设私人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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