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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法院终审判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胜诉

本报记者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4月8日获悉,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欣泰电气不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有被指控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根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的请求是正确的,应当予以支持。 欣泰电气上诉的主张不成立,不支持。 驳回法院判决、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法院终审判决证监会胜诉”

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 由北京市高院党组织副书记、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出庭应诉。 该案是第一起诈骗发行退市行政诉讼案,也是第一起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备受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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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显示,审判主要围绕三个争论点展开。 一是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诈骗发行构成要件。 二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鉴定部门的意见为依据。 三、关于欣泰电气是否有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解决是否有畸形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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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大致支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诈骗发行的认定和执法逻辑,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不仅必须符合企业财务指标的条件,还必须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守法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 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时对财务数据进行虚假记载,既是财务会计档案编制的问题,也是企业诚信、合法经营的问题,更是企业治理结构合规性和比较有效性的反映。 发行人ipo申请文件财务数据严重虚假记载,违反证券发行公开、公平、公正,大体上是易引起市场投资者评价误解,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欺诈行为,侵蚀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基础,因此无论在发行审批环节还是后续监管环节都不受法律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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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现行法中没有特别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专门机构认定和解决执法中的专业性问题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下设的专门监管证券市场的专门机构, 调查、认定证券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财务会计文件是否有虚假记载等专业性事实),并在调查基础上做出相应解决,是法律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权限范围问题上的当然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欣泰电气的陈述和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情况,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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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证券金融行业比其他行政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依法进行审慎监管,这就要求法院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管必须遵守适当程度的合法性审查,或者超越金融监管执法规则 在本案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非法募股金额3%的标准对欣泰电气进行罚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与欣泰电气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基本等同,不构成酌量上的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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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在调查指导行政处罚工作时指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执法工作是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市政府的具体体现,是纸面法律转化为现实法律的生动实践, 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严格执行,忠于法律,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以积极的态度接受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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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判决为本案终审判决,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胜诉对证券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充分展示了法律的威严。 证券监管委员会将一如既往,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贯彻依法全面、严格的监管实务方针,对发现的诈骗发行行为进行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姑息,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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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黄炜表示,证券监管委员会坚决依法全面、严格监管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执法大体上与执法角度一致。 发行人滥用新闻特征地位、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投资者因发行人的新闻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遭受欺诈误解而蒙受的损失,发行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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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说,敬畏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是发行人参加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 证券市场是法治和规则驱动的市场,发行人希望通过证券发行筹集资金,做大做强,除了遵守依法合规之外别无选择。 发行人要把法律写在心里大写,深刻认识到违法是对投资者的侵害,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不要拿运气玩游戏说理。 虚假披露、欺诈行为都要付出必要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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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黄炜还表示,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的法律,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使命和责任所在。 发行诈骗是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了证券市场的运营基础,一直以来都是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打击点。 证券监管委员会将一如既往,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的实务方针。 对诈骗发行行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态度不变,标准不宽松,手段不灵活,力度不减,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切实加强证券发行全过程、各方面的监管,对发现的诈骗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和查处,做好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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