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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导,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公室等22个部门共同签署的《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日前印制实施。

从联合惩戒对象看,包括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禁止进入市场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相关人员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等责任主体, 《备忘录》还专门确定并提出惩戒对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控制人为主。

“22部门发布联合惩戒备忘录 失信上市企业发债将受限”

《备忘录》还指出,对公众性与上市公司相似的公众企业、境外上市企业、债券发行人、拟上市企业等,参照违法失信上市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进行处理。

联合惩戒措施确定,《备忘录》包括公司债券发行限制、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限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及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并购批准参考、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批准参考等16项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不仅严格依法循规蹈矩,而且具有较强的对比性和可行性。

标题:“22部门发布联合惩戒备忘录 失信上市企业发债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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