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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
财预备[]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审议批准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议案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一)合理明确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年度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一年度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的新增债务限额,或者减去当年的减记债务限额,具体分为正常债务限额和特别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明确,并报全国人大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以下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的,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 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或者适当摆脱财政政策的,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者根据上一年度债务限额合理减少限额。
(二)逐步下达分区域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统一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诉求等提出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报送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当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根据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统一提出本地区建设投资诉求并报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 市县级政府确实需要提存债务的,按照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提存计划和录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省级政府备案,由省级政府代为提存。
(三)严格按照限额列举地方政府债务。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一考虑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中央转换债务的情况,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做好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 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国债发行和兑付等情况。 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公布前所借建设项目后续贷款需要包括政府债务的,由各地在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办理。 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建设项目后续融资的诉求,在明确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一考虑,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寻租。 地方政府新产生或者有债务的,应当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债务转换范围内,并依照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四)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必须将其全部政府债务纳入限额,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其中,常规债务纳入常规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常规公共预算收入偿还,赤字不减的情况下可以用新的方法偿还旧的。 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用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但所存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的,可以先借后还,等收入实现后再还
二、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一)全面判断和警告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了解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营等情况,抓紧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判断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 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负债率、逾期债务率或债务代偿率等指标,及时拆解判断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状况,对债务风险高的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二)切实建立化解债务风险和应急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防范负总责任,建立债务风险化解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组织和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 纳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计划和应急处置计划,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长的基础上,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进社会资本等方法,筹集资金清偿库存债务 市县级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的,应当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计划,并及时报告。 省级政府要加大市县级政府对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力度,切实化解债务风险,避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三)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审查说明责任机制。 地方政府应当自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贷款、录用、偿还等情况。 地方政府要杠杆化,大体遵循市场化,加强市场约束。 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违规杠杆和债务风险的监测力度。 要把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性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加强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掌握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等各项工作。 地方政府不能防止和解决政府债务风险的,可以协商通报,必要时责令减少或暂停新的债务。 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妥善解决库存债务
(一)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 筛选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库存债务为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偿还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属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由借入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削减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削减的可用财政资金先行垫付,由今后的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回。 取消融资平台企业的政府融资功能,推进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企业市场化转型改革,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提供支持。
列举地方政府库存债务中以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的方法借款的部分,在3年左右的过渡期内,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度内安排地方国债的发行置换。 为了避免地方竞相发行债务冲击市场,财政部根据债务到期、债务风险等情况进行组织调整,并继续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做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等业务。
(二)依法妥善处置或者有债务。 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或者有债务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确需依法代偿或有债务的,地方政府应当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和有关负责人保存追索权。 由于预算管理方法的变化,原偿债资金的性质变为财政资金,需要相应地转为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不突破限额,经省级政府批准转为政府债务; 违法违反担保或者有债务的,由政府、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审查合同,确定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 地方政府应当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等方法减少政府债务余额的闲置限额空之间,优先用于处理上述或者债务代价和转换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统一思想认知,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确定任务分工,落实实务职责,积极研究处理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方法,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稳定增长和风险防范
财政部
年12月21日
标题:“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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