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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靠审查委员会的内部监督很难提高ipo的门槛
谈股市
为了贯彻对发审委员的外部制约,可以考虑参考司法实践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可以考虑从散户中遴选一部分审判委员。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修改了《发行审查委员会办法》,加强了对发行审查委员会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 此次政策修订主要涉及10个方面的文案,在严格控制审查新闻披露质量、进一步规范审查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寻租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例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设审查委员会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例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设发行审查监察委员会,监察发行审查工作。
这些措施有一定的对比性,但在加强对发改委制度内部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外部监督。 光靠发委会委员的几十只眼睛很难抑制和信任ipo的门槛。 一是内部监督总是有限的,发审委员毕竟是人,不容易抵挡糖衣炮弹的诱惑; 二是上市公司报告的资料多达成百上千页,这使得审查委员能否发现信中的问题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要加强对发审委员会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首先要对发审委员的构成实现外部制约。 迄今为止,审查委员多来自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市场上寻求生活,在发放审查时可能相互庇护。 年主板发审委员会改选后,市场买方投资者代表大幅增加,新当选的发审委员来自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保险企业等机构。 虽然这有助于提高发审委员的公正独立性,但这些人员仍然是证券领域的精英阶层,不接地气。
要彻底实现对发审委员的外部制约,可以考虑参考司法实践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笔者建议,或者也可以从散户中选出一部分陪审团委员。 散户发审委员并不一定具有高度的专业水平,但对散户的诉求有准确的洞察力。 因为它可以排挤可能损害散户利益的上市公司,这对于加强审查监督、防止发审腐败、保护散户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当然,审查委员有可能被收购。 为此,有必要建立考核委员对考核工作的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 《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加的发审委员必须签署会议记录、审查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进行确认,提交实务稿件,这些是评价发审委员职务责任的重要评价依据,并且公司上市后虚假上市 应当结合评标委员是否存在可选腐败,通过多种方法、多种做法,对评标委员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奖惩。
对于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假冒上市案例,目前正在追究大股东、中介机构的责任,但需进一步认清评审委员是否在其中履行了评审职责。 否则,公司即使伪装上市,评审委员也完好无损,其评审委员即使被关闭也只是形式。 当然,如果公司虚假上市,审查委员的责任标准必须有确定操作细则。 另外,为了防止审查委员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拒绝公司的所有上市申请,必须建立对冲机制。 例如,可以规定,公司上市五年内未曝光伪造的,负责审查的委员可以获得奖金。
熊散(财经评论家)。
标题:“仅靠发审委内部监督 难把IPO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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