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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督下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年被告48次:害怕诉讼不敢处罚

丨每年被被告48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何应诉?

杜卿卿卿

欣泰电气二审失利,未能打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年来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告实体零败诉战绩。

去年12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黄炜出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二审审判被告席上,将搅动市场两年多来的欣泰电气指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事件再次推向高潮。 这是第一起诈骗发行退市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第一起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出庭应诉的案件。

“强监管下证监会一年被告48次:绝不因怕诉讼不敢处罚”

4月8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高院终审判决,欣泰电气诉讼请求被驳回,维持一审原审。 作为第一家因ipo诈骗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的最后一战没有成功。 黄炜在二审总结陈词时表示,这一事件对维护资本市场证券发行制度的公平性、严肃性和权威度具有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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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诉的许多案件中的一个例子。 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控制金融混乱,打击违法行为有直接的效果,但与此同时,必须面对更多的投诉证券监管委员会的现实。 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行政处罚诉讼案件48例,连续3年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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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 关于由谁审理、谁应诉的责任制,由于案件类型特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没有外聘律师代理诉讼一人。 参与审理和应诉的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近年来行政处罚诉讼多,面临的司法审查也越来越严格。 但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多次强调,为了消除害怕诉讼不怕处罚的心理,应诉人也要按照这类员工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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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被告122次

从日常监管到特别法执行、自我调查到现场检查,强监管已成为金融收缩周期的首要优势之一。 但是,随着处罚增多,不服者的人数也增多。

根据北京市高院的数据,从年至年11月的5年间,北京法院受理一审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607件,比过去5年增加14.18倍,一审实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8.07%。

金融类行政诉讼案件首要涉及一行三会和外管局,涉及的行业也非常广泛。 其中,证券监管方面,新闻公开、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短交易、虚假新闻传布、中介机构未尽勤勉尽责、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是证券法规定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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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办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年、年、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分别为31起、43起、48起,连续3年创历史新高。

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诉讼的48起中,法院对其中35起作出了判决或裁定。 在35起案件中,原告主动撤回5起指控的法院驳回再审申请1起的其余案件均未作出撤销或变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第三年成为实体‘ 败诉为零,前述人员告诉记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直是谁审理、谁应诉的机制,应诉人员压力非常大,但在没有特殊制度支持和人力支持的情况下,都严格按照员工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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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在内部表示无论胜诉败诉都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宝贵财产,要求出庭者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需要。 姜洋副主席也多次重申,要坚决打消害怕诉讼不怕惩罚的心理,执法要置死地而杀年轻人的勇气和决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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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多个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都是外聘律师代理诉讼。 但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选择外聘,而是由内部审理人员出庭应诉。 前述人员表示,审理、应诉一体化责任制一方面可以强制审理者遵守法律,通过应诉的抗辩思路重新审视证据,适用法律,明确量刑尺度,一方面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应诉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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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类的案件技术性高,案件多且繁杂,外聘律师不太容易在短时间内完全熟悉,很可能赶不上比较有效的时限。 他说,作为案件的审理员,他自己熟悉案件的经过,出庭应诉更有效率。

司法审查的新趋势

对于欣泰电气事件,无论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是法院都给予了很高的重视。 在去年12月的二审开庭审理中,担任审判长的是北京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吉罗洪,应诉方除黄炜外,还有另外两名来自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理、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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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以是否构成诈骗的发行、虚假认定是否有根据、处罚是否畸形从轻等三个争论焦点为中心。 除了讨论对欣泰电气的处罚是否合法外,法院也注意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诈骗发行的认定基本符合执法逻辑。

欣泰电气认为,即使认定虚假成立,扣除虚增利润,企业财务指标仍符合ipo条件,因此虚假发行不涉及欺诈发行。 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不仅需要满足企业财务指标的条件,还需要满足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合规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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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炜在庭审总结陈词时表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尊重上诉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和态度,重申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的大体和执法角度。

他说,不说谎、不说谎、披露真相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向众多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是应对新闻不对称的根本前提。 并且,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的法律,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使命和责任所在,诈骗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诈骗发行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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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黄炜作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庭应诉,不仅仅是因为欣泰电气诈骗发行案具有示范意义。

去年6月颁布实施了新行政诉讼法,其中确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案件受理,不得阻碍的规定。 被指控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 除此之外,新行政诉讼法对司法审查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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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法院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越来越严格,审查重点从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到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从事实证据问题审查到法律适用问题审查,再到程序合法性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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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比较处罚案件本身的审查是首要的,但现在扩展到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前述人员告诉记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仅要看单个个人、单个案件的处罚是否合法合规,还要看处罚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关注对单个类别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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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从对合法性的关注到合理性,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空之间的审查也在不断提高。 具体来说,以前关注的是刑罚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性审查,现在则关注其合理性。 同类案件的处罚是否存在明显不公正的情况,适用统一规定是否存在畸形轻而重的情况,也就是说同一案件的处罚是否存在明显变轻或变重的情况,受到了法院的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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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北京高院在此次判决中指出,证券金融行业比其他行政行业具有特殊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基本依法审慎监管,这就要求法院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必须在适度遵守的基础上进行合法性审查,超越了金融监管执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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