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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赋予企业自主权,不严重炒作同质化
证券时报记者朱凯
今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企业法》的编撰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了许多放松股份回购管制的安排,沪深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细则意见征稿。 这一系列的集团对冲有望因国内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而放松。
股份回购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稳定上市公司股价、拓宽投资者收益渠道、维持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如果在短期内过于集中或大量回购,也有可能引起股价波动,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 因此,交易所相关回购细则借鉴了国外市场的成熟方法,合理限定了一定期限内的回购数量,并对回购价格、实施时间、防止内幕交易等设置了必要的限制。
将美国等成熟市场上市公司的股权回购操作经验引入国内,对我国形成长期、双赢、可持续、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机制具有正面的积极意义。 众所周知,美国股市市长时间牛市的核心因素之一是股票回购。 相关数据显示,美国过去5年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额年均约在5000亿美元至6000亿美元之间,预计年回购总额将超过8400亿美元,或创历史纪录。 据《华尔街日报》统计,回购股票的美国上市公司都是前所未有的蓝筹企业,如苹果、ibm、美孚石油企业、辉瑞、微软、高盛等,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公司的现金流 此外,美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后,通常会注销这些流通股票,直接提高现有股票的内在价值。
据记者观察,沪深交易所此次完全修订了原回购业务准则,发布了新的实施细则意见征稿,为上市公司顺利实施股权回购架起了桥梁。 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为者、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者在股份回购期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也制定了严格的规范,力求堵塞内幕交易和违约减持的通道。 例如,上市公司不得使用突然回购的建议,必须严格实施公开的回购计划的回购方案被披露后,不得因充分的正当理由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 规定了内幕新闻的知情同意的范围等。
回购股票首先需要巨额资金。 根据交易所上述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超募资金和金融机构借款等实施回购操作。 为了鼓励上市公司的回购操作,允许在回购期间发行优先股,将回购实施期从半年延长为一年,将企业当年回购股份支付的现金视为现金红利合并计算等。
事实上,对于一些正常运转、现金流充裕的上市公司来说,为了提高企业内部的价值,增加对长期投资者的吸引力,实施股票回购操作确实利大于弊。 但是,如果不是通过企业闲置资金,而是通过借款等途径进行回购,尽管资金来源合法,但也有可能增加企业的债务风险。 一旦受到外部冲击或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国内市场利率上升将加重企业债务负担,企业股价下跌将阻碍或中断回购操作。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将股票回购视为上市公司应对资本市场变化的工具之一,其与股价上涨、市值上涨之间没有充分的关联,不能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视为万能药。 在放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鼓励注入多种合法资金的基础上,我们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要严格同质化炒作上市公司,以免回购概念股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标题:“回购松绑赋予企业自主权 严格不使同质化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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