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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有何变化:核准制民事诉讼的新突破不再规定
原标题:证券法修订草案有何新变化:核制度不再规定,民事诉讼有了新突破
备受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于23日迎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 与此前三次审议稿相比,草案四审稿从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民事诉讼赔偿、证券违法价格上调等方面进行了完全修订。
不再将准制规定为注册制的阶段性实施保留空之间
证券发行制度是证券法修改的关键。 草案四审稿基于全面推行登记制的基本定位规定了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制度。 此外,为相关板块、相关证券品种逐步实施登记制的程序安排,将留出法律空之间。 目前,试点注册制改革落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运行顺利,为证券法的修订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业内人士认为,草案四审稿体现了改革的前瞻性,并从中国资本市场实际出发,为继续切实实施注册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具体而言,证券法修订草案4审查似乎是将3审查证券发行第1章的常规规定和科学创板登记制的特别规定合并编纂而成的。
一是简化证券发行条件。 将发行股票需要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变更为有持续经营能力。 然后大幅简化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是调整证券发行流程。 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按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登记的基础上,废除审查委员会制度。 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对公开发行证券申请进行审查,可以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登记的具体办法。
三是加强证券发行中的新闻披露。 根据注册制以新闻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时,投资者应当充分披露进行价值评估和投资决策所需的新闻,复印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为实践中注册制的逐步实施采取制度空之间,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民事诉讼迎来新的突破
作为提高证券违法价格的重要一环,必须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同时,逐一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 但一直以来,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投资者多、一投资者起诉价高、起诉意愿不强等优点。
证券法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优势,拥有比较完整的相关制度。 并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确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根据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规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投资者向法院登记,提起代表人诉讼。
对此,草案四审稿中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其他许多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并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产生效力。 并且,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要求,可以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但是,投资者确定不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证券价格大幅上涨
与草案三审稿相比,四审稿将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证券违法价格,严惩和威慑违法行为人。
草案四审查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大幅提高行政处罚金额,根据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将由原来的1~5倍提高到1~10倍。
与诈骗的发行行为相比,四审规定,发行人对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制作重大虚假复印件,未发行证券的,处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10%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等将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原标题是“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四审后有那些新的变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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