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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大幅下降,逼近城市投非标准产品的收益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规定》)。 《规定》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1年最优遇贷款利率( lpr ) ( lpr )的4倍为基准,取代了以往以24 )和36 )为基准的2线3区。
以年7月20日公布的1年最优贷款利率( LPR )的3.85%的4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与过去的24%和36%相比大幅下降。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 降低中小微型公司融资价格,降低市场整体利率,是当前经济复苏和市场保护主体的重要措施。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 三是需要确保民间借贷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四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营造,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统一司法审判标准的现实诉求。 需要顺应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适时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具体确定的审判标准和救济途径。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 长期以来,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 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无法达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还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但是,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产生两个结果。 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充分的信用,信用供给不足,资金供求的紧张关系加剧。 二是民间借贷可能从地上转移到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更加活跃。 用于补偿法律风险的价格,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有可能进一步上升。
金融机构支持建设接入征信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但民间借贷暂时无法接入征信( p2p是领域清退的原因除外),自身违约惩戒手段相对有限。 另外,lpr是正规金融的利率锚,这受央行货币政策的直接影响; 民间借贷是间接的影响,市场利率有可能背离正规金融利率的走势。
进财认为,通过此次规范调整,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降,实际利率非常接近城投平台的非标融资产品,而城投平台的非标融资产品无疑要比国资背景平台融资高很多。 收益相近,安全性有明显差异,作为个人投资者来投资城市投信稳定产品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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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大幅下降,逼近城市投非标准产品的收益
标题:“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大幅下调,逼近城投非标产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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