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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明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政策决定》(以下简称《政策决定》)确定探索实施官邸制。 “官邸制是指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内提供住房的制度。 例如,美国当选总统进入白宫,英国首相进入唐宁街10号,法国总统进入爱丽舍宫。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作了说明。 他认为官邸制是中国古代官员住宅以前传下来的,也是西方国家现在多用的官员住宅制度。 实施官邸制是遏制领导干部住房腐败的根本途径,因为这应该成为我国领导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和方向。 汪玉凯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是“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重要研究课题的负责人。 这个课题是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的重大课题,是为魏礼群会长的主张而设立的研究课题。 今年年初启动,今年7月形成了3个研究报告“海外官邸制研究”、“中国古代官邸制研究”、“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现状解体与改革趋势”,并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的名义和“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官邸制”的建议”向中央报告,最后“决定” 尽量压缩行政价格 《21世纪》:你认为《决定》为什么提出要探索官邸制的实施? 汪玉凯:我国改革开放前,福利分配制度已经实施。 国家根据公务员等级的高低安排住房,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例外。 改革开放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公务员都参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住房社会化、货币化的大框架基本形成。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但在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比较突出的问题。 带领干部建房,“以权谋家”成为腐败的新形式,最近一些小官员参与了房地产腐败问题也震惊了社会。 而且,干部的交流、异地工作等,客观上为官员滥用权力“以权求房”提供了便利。 因此,重新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待遇标准,改革高级干部待遇终身制问题,建立包括官邸制在内的领导干部待遇制度体系显得非常紧迫。 《21世纪》:你为什么认为官邸制能处理领导干部的住宅腐败问题? 汪玉凯:作为官员住房保障制度之一,它是中国古代官员住房以前流传下来的,也是西方国家现在多用的官员住房制度。 我国自秦汉时期就已经开始为在外地工作的官员提供住房,当时实现了制度化。 在国外,虽然在国外实行官邸制的范围、对象、标准等不同,但国家领导人和高级官员在任期内处理他们的住房问题有共性。 这些共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个是现代主要发达国家几乎都实行官邸制,范围不同,但有些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在任期间入住,卸任后搬出; 二是除官邸外,许多国家对部长级以上高级官员一般实行官宅制,提供住房补贴,卸任后取消;三是所有官邸和官宅为国家所有或国家租用,按规定配置内部设施,费用由国家承担 四、许多国家规定官员住房、报酬等待遇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严格的纠错机制,防止政府官员谋取住房特权。 我们认为,官邸制应成为我国领导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趋势和方向。 通过官邸制的建立和完善,规范领导干部住房供给,遏制住房腐败现象,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和廉洁政府形象的塑造。 《21世纪》:官邸制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如何进行顶层设计? 汪玉凯:项目小组认为,建立官邸制必须充分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 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人均收入依然很低,政府部门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压缩常规支出和“三公”经费,率先过上“紧逼生活”。 因此,官邸制的政策设计以尽量压缩行政价格、减少行政支出为根本。 并且要与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领导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总之,官邸制必须与国家大政方针充分一致,密切配合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从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实现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良好局面。 官邸制和公邸制是否适用于那些人? 《21世纪》:在具体的操作中,官邸制最适用于他们吗? (/h ) )汪玉凯)确立官邸制的范围并不一定只涉及官员的行政层面,首要从有利于国家尊严、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廉洁的四个大体上出发。 因此,我们认为,合理的官邸制范围,一个应局限于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长三、包括市、县、县级市在内的二级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长; 四是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局长等异地交流的指导性职位。 如果不是异地交流工作的官员,可以执行正常的住房改革政策,不在官邸制的适用范围内。 可以对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实施公邸制。 实行公邸制度的官员集团,是指不参加住宅改革的正部级以上,不是实行官邸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 国家在他们任职期间提供公邸,卸任后搬家。 具体包括政治局常务委员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21世纪》:官邸制和公邸制,对老人和新人也必须采取不同的政策吗? (/h ) )汪玉凯)在明确实行官邸制和公邸制的范围时,两个问题很重要。 一是多次重复老人的旧方法、新人的新方法。 也就是说,从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施,原领导人和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采取自然过渡的办法。 二是研究建立原领导职务与新任职的对接机制。 例如,参加原部长级住房改革的领导人晋升为国家领导人时,应保存原住房改革,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和公邸,任期结束后离开。 在现行正部级领导干部享受220平方米住房的基础上,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只有这两个问题得到妥善处理,这一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启动。 《21世纪》:目前干部异地办公现象比较普遍,官邸制的设计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汪玉凯(在外地交流工作的领导干部中,最高的只涉及正部级。 我国正部级以下领导干部参加住房改革,因此,大体上在异地工作入住官邸时,无论是否带家属,领导原房子都要保存,但任职期结束后必须离开所住官邸。 考虑到住房在不同地区价格差异较大,对于从低房价地区到高房价地区交流的领导人(如进京),必须考虑相应的补偿政策,如允许原地住房出售后在北京购买相应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等 在实施官邸制的过程中,可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例如,考虑到在国外工作的大部分年轻领导干部都没有参加住房改革,这些人到了新的工作地,一个是可以选择国家提供的公共住宅,有很多种方法。 二是可以按市场价租房或买房。 国家提供租房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就不能继续享受租房补贴。 三是对于希望退休后返回原籍颐养天年的官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领导干部的住宅新闻公开制度[/s2/] 《21世纪》:官邸和公邸按照什么标准建设整理,收钱? 汪玉凯:根据国际惯例,大部分官邸和公邸都是免费入住的,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 根据我国国情,我们认为对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邸实行免费入住是适宜的。 这些官邸和公邸的内部设施的配置和维修,国家必须建立统一制度并加以规范。 我国过去没有建立官邸制度,但国家拥有的公共房屋数量还很多。 因此,在确立官邸制和公邸制的过程中,必须首先根据实行官邸制和公邸制的范围、对象等,确定现有的住宅来源。 对历史上形成的包括退休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在内的住宅现状等进行详细的统计和调查。 只有做好这些基础性工作,解决多方面的关系,才能减少建立官邸制的阻力。 《21世纪》:如何监督官邸和公邸操作中的腐败问题? 汪玉凯:首先必须全面打扫领导干部现有的住宅。 特别是对曾经多工作、多交流、多进京的领导干部住房情况,要认真清理,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报销,逾期不退保的要按照市场标准双倍收取租金,此外还要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程序,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办理 其次要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和住房档案,加强动态管理。 并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说明责任制度,确定住房腐败说明责任对象、手续、文案、做法和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要推行干部住房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另一方面,公开了官邸制和公邸制的范围、对象、国家对官邸和公邸的配置标准、补助金标准、其他级别官员的住房标准、干部购买或建设住房的申报和审查手续、以及违反超标占用或建设住房的处罚的具体规定等。 另一方面要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的投诉、举报、反映机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标题:“官邸制怎么进行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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