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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央公司资产转让入场交易若干事项的通知》,确定要求中央公司及其各级控股公司对外转让一定数额以上的资产。 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公司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确定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人的资格条件。

“央企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资格条件”

近年来,产权市场是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快速发展混合全制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有助于减少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防止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腐败。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去年11月提供的数据,民间投资通过产权市场参与各类公司国有产权交易接受转让件数累计达8784件,接受转让金额累计达2753亿元。

“央企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资格条件”

《通知》要求,中央公司的资产转让入场交易必须遵守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资产转让的优势进行操作。 资产转让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判断的,应当作出判断,履行相应的批准、备案手续,首期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资产判断结果。

“央企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资格条件”

根据《通知》,挂牌价格超过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新闻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超过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新闻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公开募股产生两个以上受让者的,应当采用竞价方法进行交易。 公开募集未产生受让人意向的,转让人可以根据标的情况明确新挂牌的价格,并重新公告。 资产转让成交后,基本上必须一次性重复支付所有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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