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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文要求 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
对违规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认真解决
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若干事项的通知》。 全文如下。
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确定的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公共场所的禁烟事业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但是,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仍然很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也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禁烟控制工作,经中央领导同意,现就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作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用实际行动树立榜样,自觉维护法规制度的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率先吸烟。 并要积极做好禁烟、禁烟、禁烟、吸烟控制的推广教育和吸引工作人员,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警句和标志,及时制止和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违法。
三、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公务活动承包公司不得提供烟草产品。 公务活动参加者不得吸烟、敬烟、禁烟。 要严格监督管理,必须严禁采用公款或变相支付烟草支出。
四要使各级党政机关成为无烟机关。 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者提供烟草制品,禁止香烟广告,公共办公室禁止吸烟,必须在接待处、会议室、走廊、食堂、厕所等处张贴醒目的禁烟标志。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动员本单位工作人员控制烟草,鼓励吸烟工作人员戒烟。 卫生、普及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禁烟、吸烟控制推广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吸烟控制的良好氛围。
五、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解决。 据本公司介绍
标题:“中央发文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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