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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在前几天召开的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着眼于事故危险性的排查和事前预防,从政府监管、公司责任、解释责任的处罚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全修订。 这样的修订,能成为“重典治乱”吗? 成为会议参加者关心的对象。 政府:加强监管 乡镇政府职责的确定 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的监管措施,加强了监管执行力。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在常务委员会进行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证明时表示,此次修订将适当扩大监督检查中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没收、扣押、经营、储存、采用、经营危险物品 莫文秀委员在审议中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文案,体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党政同责、一岗两责、齐检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的精神。 然后,杨栋梁说草案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地位。 在实践中,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但与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不执行的情况相比,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民用爆炸物供应,并依法提请生产经营部门履行决定 由于采取停电等措施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副司长张要波在此前的特别采访会上对此进行了说明,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和手续有很多限制(二是公司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三是存在事故的现实危险) 因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停电反而会有危险,在程序上也必须得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 此外,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采访会上表示,在加强监管方面,此次修正案草案中,乡镇人民政府将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在实践中,许多中小企业都在乡镇一级。 此次改制的目的是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执行进一步扩大到乡镇一级政府,加强监督管理。 ”对此,采购提明·齿生委员在审议中表示,农村安全生产监管相对薄弱,应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的监管责任也应加强。 但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在调查中发现,许多乡、镇人民政府人员稀少,执法能力有限,赋予本辖区公司安全监督检查权,经费、装备、人员没有相应保障,这种监督检查权不太可能落实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副巡视员翟炜表示,根据草案中增加这项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地管理、各级政府职责的要求,这样的规定出发点很好。 在建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时,这项规定更加完整。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对此也认为,乡镇要承担这样的责任非常困难。 公司位于乡镇行政区域内,但这些公司有中央的、省市的、县的,让乡镇承担辖区内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非常困难。 另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需要专业信息,目前乡镇缺乏专家,不具备就业条件。 他要么删除规定,要么“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协助……”。 也就是说,提出了将乡镇职责确定为“合作”。 公司:从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加强并落实了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提出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确定各岗位的负责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复印件。 “安全生产法虽然提到责任制,但并不完善。 此次草案提交了责任制的具体复印件,也确定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经理的具体职责。 ”黄毅部长说,这包括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制危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在审议中表示,抓好安全生产要点仍是法律规范约束人的不安全行为。 修正案建议将“规范约束公司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行为”定为“红线”。 一线工人最担心的是领导指挥违反规章,强迫他们做危险的工作。 要顺利进行安全生产,公司的负责人很重要。 吴恒委员也建议,在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方面,一把手、法人代表有决定权,法律进一步确定安全事故责任人是公司法人或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并告知他们,只有这样,经营公司才能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公司的责任,草案还确定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机构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黄毅介绍说,“这是发达工业国的成熟方法,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也有利于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也是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安全的重要手段。” 目前,该项目已在部分地区试点实施,处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非职工伤亡赔偿等问题成效显著。 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更加重视事前预防,特别增加了公司事故风险排除管理的规定。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核查管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风险。 事故危险性的排除和管理状况必须如实记录,并通报工作人员。 而且,这次的编撰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 “修订后的罚款幅度一般是原来的两倍以上,有些条款甚至更高。 但是,力量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 考虑将罚款额度也从绝对额度变为生产经营收入的相对比例,可以抑制违法行为。 ”黄毅说。 在加强解释责任方面,草案还增加了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新闻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新闻。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向领域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通报。 “这与实践中的一点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相比,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对列入‘黑名单’的公司,关联方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 ’黄毅说,这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失信惩戒机制,增加公司违法价格,促进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标题:“安全生产法撰改 确定政府公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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